各区民政局、市儿童福利院: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70号)精神,现就我市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自治区提标要求
自2025年7月1日起,自治区孤儿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757元(在1660元原基础上增加97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523元(在1400元原基础上增加123元);同步提高全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对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每人每月422元的定额补助,对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每人每月366元的定额补助,即在原定额补助33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92元、36元。此次提标部分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在本年度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既有预算中统筹解决)。
二、我市提标情况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几项民生补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116号)孤儿供养标准自治区按照二类地区50%的比例予以补助;我市根据自治区提标情况同步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我市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测算比例,自治区此次提标后,我市标准增长为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2358.5元,分散供养孤儿每人每月2041.5元,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072元,分散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2016元。
乌海市民政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