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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养老机构审核备案流程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455T/2026-040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民政局 信息分类: 养老服务
概       述: 乌海市养老机构审核备案流程
成文日期: 2026-08-07 00:00:00 公开日期: 2026-08-07 09:25:0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养老机构审核备案流程
发布时间:2026-08-07 09:25:07 作者:民政局 来源:乌海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1号)。

  二、备案对象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具备全托床位、满足上述条件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参照养老机构管理。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主动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

  三、备案条件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场所与设施条件

  养老机构应当具有合法固定的服务场所,自有房产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租赁房产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不动产权证书。

  养老机构的建筑设计与设施应当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要求,包括:老年人居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照料单元的设计床位数不应大于60床,失智老年人照料单元应单独设置且设计床位数不宜大于20床;应设置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管理服务用房等功能用房,配备呼叫装置、监控设备、无障碍设施等。

  床位规模:养老机构应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二)消防安全条件

  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养老机构应取得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三)食品安全条件

  开展餐饮服务(如开设食堂)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医疗卫生条件

  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或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五)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养老机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养老院,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养老院,需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手续。

  (六)人员配备条件

  养老机构应当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护理人员配比应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行业相关规定。内设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配比应符合卫生部门相关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遵守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养老服务管理的其他规定。

  四、备案流程

  第一步:办理登记

  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向乌海市或所在区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登记为“养老服务”。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步:提交备案申请

  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按规定格式填写);

  (二)《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按规定格式填写);

  (三)养老机构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服务场所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五)租赁合同复印件(仅限租赁他人房产开办养老机构提供);

  (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

  (七)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开展餐饮服务的须提供);

  (八)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复印件(仅限开展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提供);

  (九)特种设备登记证书复印件(仅限安装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养老机构提供);

  (十)机构章程;

  (十一)内部管理制度(含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等制度);

  (十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健康证、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材料要求:一式三份,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步:备案受理与审核

  材料齐全的:民政部门应当当场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并书面告知养老机构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出具《备案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步:现场检查

  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现场核查养老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安全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

  六、办理部门

  受理单位: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办理方式:线下办理(各区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

  七、变更备案

  已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填写《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跨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八、已许可养老机构的备案

  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养老机构需到属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养老机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属地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缴回许可证,许可证自缴回之日起自动作废。

  九、咨询方式

  海勃湾区民政局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大街1号海勃湾区政府142

  联系电话:0473-2059617

  乌达区民政局

  地址:乌海市乌达区胜利东街党政大楼221

  联系电话:0473-3026951

  海南区民政局

  地址:海南区拉僧仲街道巴彦乌素大街3C110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3-4022158

  

  附件:机构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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