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4-00313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民政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3-12-13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12-14 15:34:3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音频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1.申请人必须持有乌海市户籍。
2.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乌海市
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符合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家庭成员人均拥有的金融财产不超过当年乌海市低保标准的12倍;
家庭成员未拥有车辆(普通两轮摩托、三轮车、电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车辆、老年人代步机动车,农业自用车除外)、船舶;家庭仅拥有一套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5平方米的两套住房。
(二)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方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持有乌海市户籍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
(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家庭收入情况说明、家庭成员所有房屋产权情况说明、缴纳各项社会保障情况说明等材料;
3.人户分离家庭(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地不一致)需提供家庭成员现居住地情况说明;
4.中专、大学在校学生需提交录取通知书或在校佐证材料、教育支出凭证和情况说明;
5.残疾人需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6.慢病人员需提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或其他佐证材料;
7.重病人员需提交诊断书或出院证明、医疗费支出凭证和情况说明。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
2.履行授权手续,允许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在享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接受日常管理和信息公示;
3.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4.低保家庭成员失业且有劳动能力的应主动到就业部门
登记,积极参加就业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并积极就业;
5.低保家庭成员应积极主动履行定期报告义务。
(五)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机关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所有规定材料。
(六)审核确认时限
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特殊情况下,4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最低生活保障金计算方法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保障金额应按照
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有未成年人、老年人、重
残人员、重病患者的提高救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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