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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重病慈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455T/2022-07922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乌海市重病慈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2-11-04 00:00:00 公开日期: 2022-11-04 18:22:2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重病慈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作者:乌海市民政局 来源:乌海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依据

为加大对因病致贫、返贫群众的医疗救助帮扶力度,扎实推进慈善救助工作走深走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慈善总会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92号)精神,在落实自治区慈善医疗救助规定的基础上,乌海市民政局、乌海市慈善总会从扩大救助病种方面,重新修订了《乌海市重病慈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二、制定的必要性和目的

加大对因病致贫、返贫群众的医疗救助帮扶力度,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帮助他们摆脱疾病,重归正常生活。

三、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及病种

慈善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对象:

(一)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患重病人员;

(二)“三民”(“文革”期间因受迫害致残的农民、牧民、城镇无工作居民);

(三)由各区政府、民政、慈善总会审核确认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其他重病患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或原始诊断证明的(含复印件);

(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

(三)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重病慈善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慈善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病种认定为:

1.白血病;2.儿童先天性心脏病;3.终末期肾病(尿毒症);4.乳腺癌;5.宫颈癌;6.重性精神疾病;7.耐多药肺结核;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9.胃癌;10.唇腭裂;11.肺癌;12.结肠癌;13.直肠癌;14.布鲁士杆菌病;15.胃肠道间质瘤;16.肾癌;17.肝癌;18.胰腺癌;19.卵巢癌;20.膀胱癌;21.神经母细胞瘤;22.儿童淋巴瘤;23.骨肉瘤;24.脑瘫;25.脑瘤;26.脑卒中;27.白内障;28.甲亢;29.慢阻肺;30.尘肺;31.急性心肌梗塞;32.I型糖尿病;33.地中海贫血;34.尿道下裂;35.器官移植;36.食道癌等所有癌症;37.风湿性心脏病及其他突发性、罕见性重病。(参见2018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共涉及121种罕见疾病)

因其他突发性、罕见性重病拟纳入救助范围的,由各区慈善总会(民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慈善总会确认。

(二)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重病慈善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经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仍较重的,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具体救助比例如下:

(一)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报销30%

(二)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报销35%

(三)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含7万元)报销40%

(四)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含9万元)报销45%

(五)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9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含11万元)报销50%

(六)扣除各项保险及救助、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在11万元以上的报销6万元。

对于未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市民政局提请市医保局协助进行相关费用审核的政策解读,按城乡保险比例等扣除应报金额后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

(三)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1.符合重病慈善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须先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再申请重病慈善医疗救助。

2.患有多种重病的患者,只允许申请一种重病的资金救助。

3.拟申请重病慈善医疗救助的患者,应住院治疗结束后,持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相关证件、接受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的相关材料到区慈善总会(民政局)申请,并如实填写《乌海市重病慈善医疗救助申请表》。此表填写完整后留存市民政局,并由区民政局加以完善,以备核查。

4.重病慈善医疗救助采取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目录。门诊医疗救助需提供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有效医疗票据(报销单)。区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审批结果核算是否符合重病慈善医疗救助条件,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区慈善总会(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确认给予救助的,须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不得进行现金发放。

(四)慈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1.慈善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部分滚存结转下年使用,市民政局加强对区民政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得提取管理经费用于筛查、宣传、印刷、交通、差旅、实施、运行等工作费用。

2.慈善医疗救助资金视为社会救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3.申请人蓄意提供虚假材料、票据、证件,经举报并通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收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慈善医疗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优亲厚友造成专项资金流失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各区慈善总会(民政局)应建立慈善医疗救助资金救助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一次一案,材料齐全,数据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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