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关于我市建立人户分离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入户核查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的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1-0933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政策解读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关于《关于我市建立人户分离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入户核查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的解读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12-10 17:49:2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为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我市将对人户分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协作机制。
按照自治区要求,人户分离家庭申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模式。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人户分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审核审批模式对待:
(一)在我市同一区内,申请人的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可向常住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在我市不同区内,申请人从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委托常住地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入户核查其经济状况;
(三)不在同一城市,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常住地区民政部门进行异地核查。
为了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信息准确,保证每一户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市民政部门加强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户分离家庭动态管理,并根据核查情况做出续保和停保处理。
同时,我市实行人户分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异地核查工作定期申报制度,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户分离家庭每半年主动向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报人员居住变化情况,确因身体有病、残疾、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到区民政部门申报的,可通过信函、电话的形式进行申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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