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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455T/2020-04798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20】31号
发文机构: 民政局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概       述: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11-03 00:00:00 公开日期: 2020-11-03 10:48:3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民政局 来源:乌海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印发

乌海市政府购买

   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乌海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适当扩面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居家养老服务范围,以多层次、个性化需求为导向,通过政府补贴与个人自费购买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服务内容有生活照料、家庭保洁、午餐服务、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等。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三条 具有乌海市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一)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二)低保老年人;

  (三)“三民”老年人;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五)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

  (六)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老年人;

  (七)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八)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老人;

  (九)90周岁以上老年人。

      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以外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和非本市户籍常住老年人也可自愿出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第四条 经济困难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城镇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五条  服务对象根据服务清单按需申请居家服务项目。

  (一)助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上门做餐、上门助餐及代购生熟食品;

  (二)助浴服务:浴具清洁、辅助洗浴、搓背保健;

  (三)助洁服务:居室清洁、衣物洗涤、厨卫清洁、储物整理;

  (四)助医服务:家庭病床、陪医就诊、康复治疗、按摩保健、开药买药、心理咨询等;

  (五)助急服务:家电维修、开锁修锁、管道疏通、水电报修、家具修补、居室修补、缝衣修伞、换液化气等;

  (六)上门理发:理发修面、指甲修剪;

  (七)居家日常照料服务;

  (八)其他老人需求的服务和个性化定制服务。

  第六条 乌海市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虚拟服务额度形式发放到乌海市养老服务综合管理平台个人专属账户,由享受服务补贴的老年人(或其指定联系人)在给予准入的服务商范围内和指定的服务项目范围内自行选择并对接服务。服务商履行服务后按照规定程序和各区民政局进行结算,并接受当地政府部门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养老服务补贴个人账户实行季度清零制度,不结转、不继承,过期未发生的服务和未使用的服务额度自动清零。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确定。

  (一)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年可享受政府购买的800元居家养老服务。

  (二)特困分散供养老年人、低保老年人、“三民”老年人,每人每年可享受政府购买的6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老年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老人、9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可享受政府购买的4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

  同时符合上述几个条件的老人,按照就高原则,执行最高标准,但不得重复享受补贴;符合《乌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试行)》(乌海政办发[2019]26号)规定条件,已享受失能失智老人入住机构护理补贴、家庭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的,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第五章  服务主体

  第八条 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是指为规定的老年群体提供定制助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医疗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行模式或公益性服务方式,采取招标(准入)等方式,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政府对发生的实际服务费用给予补贴。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九条  经费来源。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经费,由市、区两级按实际发生额各承担50%。

  第十条  结算方式。购买服务经费按实际服务量与考核结果,每季度由承接居家养老服务的单位提供实际服务人数、规定服务内容的凭证等资料,由各区民政局结合第三方养老服务评估机构考评审核,报市民政局复核后,市、区财政局将费用支付给各区和承接居家养老服务的单位。

  第七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服务。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社区提出服务需求申请,提供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审核。社区在收到申请人申请表后,应对申请人经济条件、健康状况、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核实。对无异议的申请人,签署意见后报街道(镇)审核。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对,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镇上报材料进行核实,经第三方评估后作出审批意见,在社区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纳入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并录入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

  第十五条  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因条件不具备须终止服务的,由社区逐级上报至区民政部门审定后,由服务机构从发生变动的次月起终止服务。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对象退出机制。购买服务对象出现下列情形,退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退出后12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

  (一)户籍转移的;

  (二)本人亡故的;

  (三)因身体、家庭、经济等相关因素,不再符合条件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服务,直接套取现金或以商品代替服务的。

  第十七条 服务商退出机制。建立购买服务动态退出机制,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处罚条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及时终止合同,并按照相关规 定严肃处理: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以各种方式记录虚假服务并以此作为政府补贴依据的;

  (三)服务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向老年人推销、销售保健品的;

  (四)服务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诈骗老人钱财的;

  (五)使用本机构自行发行卡让老人充值的;

  (六)服务组织的上级单位(或母公司)开展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活动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背公益性养老服务方向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服务商退出市场由各区民政局核实后报市民政局核准后实行,并采用公告的方式在各级民政部门和其他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对老年人停止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由各区民政局按照业务管理权限通知本人或其指定联系人。

  第九章  购买服务监管

  第十九条  市、区民政部门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列入年度民政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数据统计。市养老服务指挥高度中心负责对承接方服务行为、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考核管理,并负责所有服务清单和服务记录的汇总统计,做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费结算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估。由第三方评估组织对市、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的服务、管理、信誉及其他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信息平台记载的服务记录进行抽查,并对老人的满意度进行调查,评估结果上报市民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服务资质,领取政府补贴的社会组织,由市、区民政局对其撤消服务资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区依据基本服务目录及老人需求,精准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服务对象、收费价格,通过编制预算、选择机构、签订合同、组织实施、监管评估五个环节,向中标的服务主体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乌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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