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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455T/2020-0479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政策解读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乌海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0-11-05 00:00:00 公开日期: 2020-11-06 10:43:4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作者:民政局 来源:乌海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2020年10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乌海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乌海政办发[2020]3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知晓率、时效性,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截至2020年8月底,乌海市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91373人,占户籍人口的20%,其中:80岁以上13071人,85岁以上5016人,90岁以上1554人,百岁以上4人。不同层次老年人服务需求日益迫切,特别是特殊困难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供需矛盾日益凸显。

  2020年2月,乌海市被列入全国第五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为了推进试点,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20]29号)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照顾服务的要求,充分借鉴其他试点地区推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成功经验,结合乌海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乌海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又书面征求了各区和有关部门意见,多次修改完善,9月9日,先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审议通过了《办法》,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九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根据和购买养老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服务对象。明确了九类列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第三章,补贴标准。明确了九类列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享受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第四章,服务内容。明确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八类服务项目。

  第五章,服务主体。明确了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服务方式、购买方式等。

  第六章,经费保障。明确了经费来源和结算方式。

  第七章,办理程序。明确了申请购买服务的程序。

  第八章,退出机制。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和服务商退出规定。

  第九章,购买服务监管。明确了购买养老服务监管部门和数据统计、绩效评估、处理等管理内容。

  三、涉及范围

  《办法》规定为具有乌海市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特殊困难的九类老年人实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四、执行标准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确定。

  (一)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年可享受政府购买的800元居家养老服务。

  (二)特困分散供养老年人、低保老年人、“三民”老年人,每人每年可享受政府购买的6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老年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老人、9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可享受政府购买的4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

  同时符合上述几个条件的老人,按照就高原则,执行最高标准,但不得重复享受补贴;符合《乌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试行)》(乌海政办发[2019]26号)规定条件,已享受失能失智老人入住机构护理补贴、家庭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的,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乌海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市直21个部门参加,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发挥民政部门在养老服务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中的牵头作用,加强沟通,整合资源,确保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精准施策。

  (二)强化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服务对象、收费价格,通过公开招标,向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购买服务工单由智慧养老平台进行数据统计,定期结算,引入第三方组织进行服务绩效评估。民政部门欢迎社会各届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行监督评价,市民政局联系电话:3959336、3959347。

  (三)保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支持乌海市开展全国第五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已下拨1120万元,目前,己建成街道养老综合服务中心5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10个。以后每年市、区财政部门将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乌海市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将补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短板,惠及全市5000名特殊困难老年群体,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服务水平。

  六、名词解释

  (一)经济困难的老年人: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城镇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

  (二)三民:是指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内人党”事件受到政治迫害,无工作,经落实政策审批享受生活补贴的居民、农民、牧民。

  相关政策文件: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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