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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455T/2023-12444 发文字号: 乌民发〔2014〕131号
发文机构: 市民政局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概       述: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4-09-12 00:00:00 公开日期: 2014-09-17 16:41:5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乌海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市直各委办局、各区民政局:

  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民[20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

  2014年9月12日

乌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

  

  

  为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社会公益事业中的作用,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

  一、直接登记的原则

  按照“统一登记、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充实基层”原则,降低准入条件,简化登记流程,减少行政审批。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四类社会组织)。

  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直接登记后不涉及后续服务管理过程中部门职责分工的调整。市、区两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职能分工做好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从其规定。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申请成立

  社会组织时必须设立监事会。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不得在社会组织中担任职务。确需兼任职务的,按照乌海党组字[2013]25号文件执行。

  二、直接登记的对象

  直接登记对象为四类社会组织。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与备案办法按照《乌海市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直接登记的基本条件

  (一)允许同一行政区域内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近或相似的社会组织。

  (二)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

  (三)法人发起人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持有法人执照、主营业务属于拟成立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的单位。自然人发起人应当是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权威性和凝聚力的公民。

  (四)发起成立社会团体会员必须在本级行政区域具有广泛的覆盖性和代表性。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其中以“研究院”冠名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得低于30万元。从业人员不得少于10人,主导业务技术领域的人员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六)成立四类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直接

  向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1、属于四类社团组织应当有30个以上的会员(包括单位和个人),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10人: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文体类社会组织不需要固定场所)。

  (七)“四类”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注册登记:

  1、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2、申请人在受刑事处罚期间,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4、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四、直接登记的流程

  (一)发起人应当申报填写《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拟成立的社会组织名称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出具《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发起人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开展筹备工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材料(详细材料见第五条),于一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

  (三)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组织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需补填有关内容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对需延期审批的,需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审批表》,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符合要求的要以文件形式做出批复,发放《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和送达回证。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社会组织注册登记,需要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征询函。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四)社会组织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后,需在2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存档。

  五、直接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二)社会组织章程、监事会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三)非居民住宅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体类社会组织不需要提供);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验资报告;

  (五)《法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负责人备案表》、《内设机构备案表》《会员名单》、单位会员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单位法人身份证明社会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登记表及身份证明;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提交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

  (六)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注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社会组织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社会组织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社会组织负责人变动申请表》。

  (二)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社会组织变更登记申请后,经审查,做出准予(不予)变更决定,并发放《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违背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可做出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1、社会组织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情形的,应在进行财产清算后,办理注销手续。

  2、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

  3、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4、自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5、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销条件,但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

  6、每年6月30日前未参加年检的;

  7、社会组织不按照章程规定办事,不遵纪守法,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开展活动的,年检视为不合格。一年年检不合格的,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按规定给予注销;

  8、违反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七、监督管理

  (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2、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3、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

  4、对社会组织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有关业务指导部门及法定授权的组织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

  1、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指导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2、通过职能转移、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3、对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4、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乌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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