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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民政局 乌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455T/2023-12425 发文字号: 乌民发〔2018〕127号
发文机构: 市民政局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概       述: 乌海市民政局 乌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9-21 00:00:00 公开日期: 2018-09-25 15:33:1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民政局 乌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民政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民政局、各市属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的通知》、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乌海市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海市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属民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管理、日常监督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和异常名录包括社会组织诚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一般名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永久名录。

  第四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民政部门通过有关部门赋予的指定账号向乌海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报“红黑名单”将社会组织载入或移出红黑名单和异常名录信息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公示

  第六民政部门管理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和异常名录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准确及时

  第七管理机关认为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情形的将其载入诚信红名单:

  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正常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党的组织健全并能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

  积极参加管理机关举办的业务、党建培训活动

  第八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载入失信黑名单:

  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骗取服务对象进行收费服务的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或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未按规定公示信息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未按规定进行涉外及其他重大活动报告产生严重后果的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组织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

  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违法违规或产生不良后果的

  社会团体强制、变相收取会费或有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九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载入活动异常一般名录:

  一年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

  未按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

  未按法规及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

  法人一年以上或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

  社会组织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应当载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其他情形

  第十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

  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

  因社会组织内部矛盾纠纷、诉讼或其他原因两年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被撤销登记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管理机关经核实确认作出将社会组织列入红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的决定后应当告知社会组织同时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二管理机关作出将社会组织列入红黑名单和异常名录决定应当包括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三社会组织对被列入黑名单和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决定的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管理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管理机关发现将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和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社会组织移出黑名单和异常名录同时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更正信息

  第十五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不少于一年列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对存在问题按要求整改完毕且列入时间满一年的管理机关将该社会组织移出黑名单社会组织未进行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则继续留在黑名单中

  第十六被载入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向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未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的社会组织下年度报送年检报告后可向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住所能重新取得联系可向管理机关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有本办法第九、第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社会组织履行相关义务后可向管理机关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第十七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移出决定或不予移出决定管理机关作出移出决定的应当自作出移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的信息通过公示平台子以公示管理机关作出不予移出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移出决定应当包括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不予移出决定应当包括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不予移出的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九列入社会组织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已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再列入社会组织黑名单和异常名录

  第二十对被列入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由管理机关负责向社会公示并依据相关规定作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予以记录被列入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被列入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要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管理机关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对被列入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在列入黑名单和异常名录期间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其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

  不得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不安排财政资金或福彩公益金子以补贴资助

  不得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已认定的按规定子以取消

  不得进行慈善组织认定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不得参加社会组织评估对已获得评估等级的按规定取消或降低评估等级

  不子推荐参加评奖评优

  在日常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的力度

  采取其它惩戒性措施第二十三被列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的社会组织不得再开展业务活动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再换发新的登记证书在注销登记前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得再申请登记成立新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四各区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的管理各区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社会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社会组织被载入黑名单或异常名录的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

下一条: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