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 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4-05419 | 发文字号: | 乌民发〔2024〕47号 | ||||||
发文机构: | 市民政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 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07-19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08-01 16:48:5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委政法委、妇儿工委办公室、残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卫健委、统计局、医保局:
现将《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推动全市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有序开展。
乌海市委政法委员会 乌海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乌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乌海市教育局
乌海市公安局 乌海市民政局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乌海市统计局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9日
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
和统计分析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健全完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机制,按照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工作对象
(一)流动儿童
1.监测摸排对象。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
2.统计分析对象。根据流动人口统计范围,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统计分析范围。
(二)留守儿童
纳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的留守儿童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的“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确定。外出务工时间一般按跨县域连续务工6个月以上掌握,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时间;偶尔回家探亲、休假的,不影响连续务工时间认定。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重病、重残等原因,经综合判断,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应纳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范围。
二、工作内容
(一)监测摸排
1.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监护情况等,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
2.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入学入园情况,主要包括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就学情况,由市区教育部门负责。
3.流动儿童办理居住证情况,由各区公安部门负责。
4.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健康管理情况,主要包括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由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5.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情况,由各区医保部门负责。
6.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残疾情况,主要包括残疾等级、接受康复救助等情况,由各区残联组织负责。
(二)统计分析
结合人口统计调查和民政等相关部门监测摸排数据,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年龄结构、分布区域等总体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由市区统计部门、民政部门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数据采集(2024年9月20日前)。各区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开展数据采集工作,对相关信息进行甄别、比对,同时根据情况更新调整,提高数据准确性。
(二)数据录入(2024年9月20日—2024年11月20日)。各区民政部门根据数据采集情况,及时将《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和《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对已录入的信息进行更新完善,之后转为常态化工作。
四、组织摸排
(一)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监测摸排工作以各区为单位开展,由各区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各区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专班。根据需要,召开专班会议,统筹推进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通报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其中,流动儿童监测摸排以流入地为主实施,留守儿童监测摸排以其户籍地为主实施。
(二)明确部门工作责任
各区民政部门要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儿童主任、网格员等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等方式,采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并填写《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镇(街道)的流动儿童,要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
各区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在校在园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进行监测摸排。
各区公安、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工作职能分别对办理居住证、参加医保、残疾等情况进行监测摸排。
各区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各区民政部门提供的需协助核对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信息,提供健康管理及部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信息。
(三)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共享。各区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信息及时提供给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对相关信息进行甄别、比对,同时根据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数据,确保数据准确性。各区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掌握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通过信息比对,提高摸排效率,提升入户走访准确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严格按照工作对象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切实维护工作严肃性。发布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要积极争取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支持,列支资金确保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按照既定时间节点完成首次监测摸排工作。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并持续做好数据动态更新。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妇联、残联等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加强数据比对,通过“大数据+铁脚板”的方式,让数据多跑路,通过数字赋能推动工作对象精准排查。监测摸排中发现相关政策没有落实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不再符合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条件的,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三)组织多元力量参与。各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儿童福利领域社会组织,通过已开展的购买服务项目,引导和规范儿童福利领域社会组织参与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要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学校、公安派出所、苏木乡镇卫生院的作用,发挥教师、基层警务人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网格员、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志愿者等力量作用,认真配合做好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
(四)严格数据发布。各相关部门在组织开展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过程中,总体统计分析数据发布由统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监测摸排数据一般作为关爱服务基础数据依据,如需对外发布要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入学入园情况数据发布应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居住证办理、健康管理、参加医保、残疾状况等数据发布应分别征求公安、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私自发布。
附件:1.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2.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1
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儿童基本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
出生日期 |
| 民族 |
| |||||
公民身份号码 |
| 是否登记户口 | 是¨ 否¨ | |||||
户籍地址 | 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地(市、州、盟)XX县(区、市、旗)+详细地址 | |||||||
现居住地 | 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地(市、州、盟)XX县(区、市、旗)+详细地址 | |||||||
共同居住人 | 父母双方¨ 父母一方¨ 其他监护人¨ | |||||||
居住登记 | 办理居住证¨ 暂住登记¨ 未登记¨ | |||||||
居住类型 | 自购房¨ 出租房屋¨ 其他¨ | |||||||
离开户籍地日期 | 年 月 日 | 来现居住地日期 | 年 月 日 | |||||
监护情况 | 较好¨ 一般¨ 较差¨ | |||||||
父或母或其他监护人无监护能力¨ 父或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 无人监护¨ | ||||||||
就学情况 |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 中等职业教育¨ 特殊教育¨ 无就学能力¨ 失学¨ | |||||||
就读学校 |
| 是否学校寄宿 | 是¨ 否¨ | |||||
学业状况 | 在读¨ 辍学¨ 休学¨ 毕业¨ 结业¨ 肄业¨ | |||||||
健康状况 | 健康¨ 残疾¨ 重病¨ 慢性病¨ 心理/行为异常¨ | |||||||
免费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 在户籍地接受¨ 在居住地接受¨ 未接受¨ | ||||||
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 在户籍地接受¨ 在居住地接受¨ 未接受¨ | |||||||
纳入医保情况 | 纳入户籍地医保¨ 纳入居住地医保¨ 未纳入医保¨ | |||||||
残疾类别 | 无¨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多重残疾的需列明多个具体残疾类别) | |||||||
残疾等级 | 无¨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 |||||||
接受康复救助情况 | 是¨ 否¨ | |||||||
父母基本信息 | 父亲 |
| 母亲 |
| ||||
公民身份号码 |
| 公民身份号码 |
| |||||
联系方式 |
| 联系方式 |
| |||||
户籍地址 |
| 户籍地址 |
| |||||
现居住地 |
| 现居住地 |
| |||||
其他监护人基本信息 | 姓名 |
| 与儿童关系 |
| ||||
公民身份号码 |
| 联系方式 |
| |||||
户籍地址 |
| |||||||
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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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生活情况 | 家庭困难情况 | 无¨ 低保家庭¨ 特困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防止返贫监测家庭¨ 其他 ¨ | ||||||
生活保障情况 | 无¨ 低保¨ 特困¨ 急难社会救助¨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残疾人两项补贴¨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慈善帮扶¨ 其他¨ |
附件2
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儿童基本信息 | 姓 名 |
| 性别 |
| ||||||||||||
出生日期 |
| 民族 |
| |||||||||||||
公民身份号码 |
| 是否登记户口 | 是¨ 否¨ | |||||||||||||
户籍地址 | 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地(市、州、盟)XX县(区、市、旗)+详细地址 | |||||||||||||||
现居住地 | 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地(市、州、盟)XX县(区、市、旗)+详细地址 | |||||||||||||||
监护情况 | 较好¨ 一般¨ 较差¨ | |||||||||||||||
父或母无监护能力¨ 受委托照护人照护能力不足¨ 无人监护¨ | ||||||||||||||||
健康状况 | 健康¨ 残疾¨ 重病¨ 慢性病¨ 心理/行为异常¨ | |||||||||||||||
免费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 已接受¨ 未接受¨ | ||||||||||||||
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 管理服务 | 已接受¨ 未接受¨ | |||||||||||||||
纳入医保情况 | 已纳入医保¨ 未纳入医保¨ | |||||||||||||||
残疾类别 | 无¨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多重残疾的需列明多个具体残疾类别) | |||||||||||||||
残疾等级 | 无¨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 |||||||||||||||
接受康复救助情况 | 是¨ 否¨ | |||||||||||||||
就学情况 |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 中等职业教育¨ 特殊教育¨ 无就学能力¨ 失学¨ | 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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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状况 | 在读¨ 辍学¨ 休学¨ 毕业¨ 结业¨ 肄业¨ | 是否学校寄宿 | 是¨ 否¨ | |||||||||||||
父母基本信息 | 父亲 |
| 母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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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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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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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 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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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 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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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同时外出 | 是¨ 否¨ | 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 能力 | 是¨ 否¨ | |||||||||||||
委托照护状况 | 有无受委托照护人 | 有¨ 无¨ | 与儿童关系 | 爷爷 ¨ 奶奶 ¨ 外公 ¨ 外婆 ¨ 其他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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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照护人姓名 |
| 公民身份号码 |
| |||||||||||||
户籍地 |
| 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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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情况 | 家庭困难情况 | 无¨ 低保家庭¨ 特困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防止返贫监测家庭¨ 其他 ¨ | ||||||||||||||
生活保障情况 | 无¨ 低保¨ 特困¨ 急难社会救助¨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残疾人两项补贴¨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慈善帮扶¨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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