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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民政局 乌海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455T/2022-00216 发文字号: 乌民发〔2021〕54号
发文机构: 部门文件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乌海市民政局 乌海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11-12 00:00:00 公开日期: 2021-12-01 11:16:0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民政局 乌海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
作者:民政局 来源:乌海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市民政局 乌海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

  制度的通知

  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98号)要求,夯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基础,加强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建设,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实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和管理无缝衔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22年1月起,在全市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设置

  各区要切实落实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真正做到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推动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高质量发展。

  我市综合考虑各村(社区)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社会救助协理员人数在每个村(社区)设立1 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兼职),社会救助对象300人及以上的村(社区)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站

  二、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职责

  1.宣传党的社会救助民生保障政策,推动党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精准落实,让广大困难群众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2.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增减等变化和收入、财产变动的精准核实,协助社会救助对象中困难老年人、 残疾人、未成年人完成定期报告,配合做好入户核查、民主评议, 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信息。

  3.协助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签订 和集中供养需求申报等工作。

  4.协助做好低收入人口摸排和临时救助有关工作,主动发现和上报困难群众信息,协助申请社会救助。

  5.协助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三民”和殡葬、 婚姻等民生服务工作

  6.助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救助对象台账管理工作。

  7.做好生活困难退伍军人社会救助工作。

  8.做好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三、社会救助协理员选任程序

  (一)选任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 质。热爱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基础好、 责任心强。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

  3.热爱社会救助工作,熟悉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及任 务要求。

  4.原则上应从村(社区)“两委”成员、网格管理员等工作中选任,但不得选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

  5.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6.优先考虑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 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选任:

  (1)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审计,尚未终结的;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3)有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区民政部门规定不得选任的人员。

  二)选任程序

  社会救助协理员由区民政局选任,并对区民政局负责。原则上由村(社区)推荐上报,经镇(街道)审核后,报区民政局选任。各区在2021年12月中旬前,完成村(社区)社救助协理员的选任、培训等工作。

  (三)选任原则

  选任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区民政局、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协理员的选任条件、程序等具体规定,公开选任,择优录取。

  (四)协理员考核与解聘

  1.各区民政局根据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职责,制定考核评议标准,建立考核评议档案。

  2.各区民政局按年度开展社会救助协理员考核工作,建立社会救助协理员激励奖罚机制。

  3.年度考评为称职以上的可继续聘用,考评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评确定为不称职: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2)测评满意率低于80%的;

  (3)在采集、统计、上报信息、数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5)有其他违规违纪情形的。

  5.有履职尽责不力的,由区民政局对协理员人选及时做出变更,涉嫌违规违纪的,由区民政局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按程序给予解聘。

  7.各区民政局对优秀的社会救助协理员给予表彰并可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四、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待遇

  各区为社会救助协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等工作条件,适当为其补贴部分交通、通信和伙食费用(以下简称“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保障其履职需要。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标准为年人均2400元,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市、区财政分级按照30%35%35%的比例承担匹配。社会救助站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各50%比例承担匹配。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强力推动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落实落细,打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最后一公里”,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区结合本《通知》要求和本区实际,制定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办法。

  (二)加大业务培训力度

  全面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强社会救助协理员思想政治、理想信念教育,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领悟力、判断力、执行力,确保执行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重大决策部署不打折扣、不走过场。各区民政局制定社会救助协理员培训机制。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履职中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各区民政局可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经验介绍、案例分析、互动参与等形式,切实增强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对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三)强化绩效考评工作

  将各区制定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办法、协理员配置、补贴资金落实、培训机制执行等工作情况列入各区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内容。根据各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并定期开展实地抽查。

     

    乌海市财政                  乌海市民政

  2021年1112

  乌海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11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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