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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社会救助协理员的选任、培训工作有关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455T/2022-002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政策解读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社会救助协理员的选任、培训工作有关解读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1-12-08 11:37:0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社会救助协理员的选任、培训工作有关解读
作者:民政局 来源:乌海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自治区要求从20221月起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因此在12月底前务必完成社会救助协理员的选任、培训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按时执行,实现基层社会救助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方便困难群众求助。

  一、社会救助协理员选任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 质。热爱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基础好、 责任心强。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

  3.热爱社会救助工作,熟悉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及任 务要求。

  4.原则上应从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选任,但不得选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

  5.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6.优先考虑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 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选任: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审计,尚未终结的;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区民政部门规定不得选任的人员。

  二、社会救助协理员岗前培训

  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履职中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

  区民政局制定社会救助协理员培训机制,加强社会救助协理员思想政治、理想信念教育,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领悟力、判断力、执行力,确保执行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重大决策部署不打折扣、不走过场。

  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经验介绍、案例分析、互动参与等形式,切实增强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对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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