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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社会救助政策“问答指南”⑦ ——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供养形式)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0日 作者: 来源:乌海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为方便广大群众精准了解、便捷办理社会救助相关事项,结合乌海市现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整理政策解答如下,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读懂政策,明晰权益与要求

  6.特困供养的供养方式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7.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规定,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8.需要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规定,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9.供养服务机构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有哪些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规定,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

  10.特困人员出现哪些情形,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②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③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④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财产不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⑤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⑥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有疑问,找帮扶,一键直达

  为方便群众咨询政策、申请救助,现将我市各级民政部门咨询电话公布如下,如有疑问可随时拨打咨询,工作人员将解答政策细节、指导办理流程:

  •乌海市民政局:0473-8992086

  •海勃湾区民政局:0473-2059772

  •乌达区民政局:0473-3666679

  •海南区民政局:0473-4022168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符合特困申请条件,请及时申请救助,让党和政府的温暖直达心间,共同守护每一位困难群众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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