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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社会救助政策“问答指南”⑥ ——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准入认定)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0日 作者: 来源:乌海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为方便广大群众精准了解、便捷办理社会救助相关事项,结合乌海市现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整理政策解答如下,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读懂政策,明晰权益与要求

  1.特困人员就是以前的“五保户”吗?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前身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原农村五保户属于现在的特困人员,但特困人员范围更广,不再区分城乡户籍。

  2.哪些人员可以认定为特困人员?

  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①无劳动能力

  ②无生活来源

  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哪些人属于无劳动能力人员?

  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④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

  ⑤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无生活来源怎么认定?

  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5.法定赡养人具备什么条件,才属于“无履行义务能力”?

  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特困人员。

  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有疑问,找帮扶,一键直达

  为方便群众咨询政策、申请救助,现将我市各级民政部门咨询电话公布如下,如有疑问可随时拨打咨询,工作人员将解答政策细节、指导办理流程:

  •乌海市民政局:0473-8992086

  •海勃湾区民政局:0473-2059772

  •乌达区民政局:0473-3666679

  •海南区民政局:0473-4022168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符合特困申请条件,请及时申请救助,让党和政府的温暖直达心间,共同守护每一位困难群众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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