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是针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给予的一项救助制度。能够有效减轻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读懂政策,明晰政策权益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
•特困人员、孤儿、“三民”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低保对象
•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重度残疾人
(二)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资助参保
•对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居民医保按政策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
人员类别 | 资助标准 |
特困、孤儿、三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
低保对象 | 由医疗救助基金定额资助 |
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 | 过渡期内由医疗救助基金定额资助 |
重度残疾人员 | 由财政资金定额资助 |
注:具体资助政策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在每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期之前另行通知。
门诊救助
•救助标准:经普通门诊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照60%的比例进行救助,救助封顶线为600元。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用药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照60%的比例进行救助,不设救助封顶线。
住院救助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分类 | 住院救助起付线 | 住院救助比例 |
特困、孤儿、三民 | 不设起付线 | 全额救助 |
低保对象 | 不设起付线 | 75% |
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 | 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3800元 | 70% |
低保边缘家庭 | 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3800元 | 70%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 | 70% |
注:起付标准随乌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由市医疗保障部门适时调整。
•倾斜救助:对在自治区内住院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起付线:7000元/年
•报销比例:60%
•封顶线:不设封顶线
注:救助限额为8万元,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大病保险报销
•特困、低保、返贫致贫人口等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费用超过7000元,可进入大病保险报销。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
•0—5万报销65%
•5万—10万报销70%
•10万—20万报销75%
•20万元以上报销80%
•一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三)政策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
2.乌海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乌海政办发〔2022〕42号)
3.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乌海市民政局 乌海市财政局 乌海市乡村振兴局 乌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乌海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相关工作的通知(乌医保办发〔2022〕61号)
4.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乌海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乌医保办发〔2024〕43号)
5.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乌医保办发〔2025〕20号)
6.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乌海市大病保险部分医疗待遇的通知(乌医保办发〔202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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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执行标准以医疗保障部门确定为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有疑问可咨询医疗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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