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广大群众精准了解、便捷办理社会救助相关事项,结合乌海市现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整理政策解答如下,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读懂政策,明晰权益与要求
1.申请低保时,哪些人员不属于共同生活成员?
根据《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①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②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③宣告失踪人员
2.低保公示有几次?需要公示多久?
低保公示共有两次。
第一次:根据《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次:根据《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3.领取养老金可以直接判定不能享受低保吗?
不可以。将养老金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后,综合核算家庭人均收入,若核算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乌海市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符合认定条件,就可以继续享受低保,收入超出标准则无法享受。
4.申请低保时,家庭收入怎么算?
根据《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5.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根据《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①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②医疗救助金、临时救助金、灾民根据受灾情况领取的救灾款物等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③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老年人优待金等。
④因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部分。
⑤职工因工伤依法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⑦企业特殊工种营养补助费、高温补助费等。
⑧政府或单位给予退休人员节日慰问金。
⑨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⑩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⑪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⑫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有疑问,找帮扶,一键直达
为方便群众咨询政策、申请救助,现将我市各级民政部门咨询电话公布如下,如有疑问可随时拨打咨询,工作人员将解答政策细节、指导办理流程:
•乌海市民政局:0473-8992086
•海勃湾区民政局:0473-2059772
•乌达区民政局:0473-3666679
•海南区民政局:0473-4022168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符合低保申请条件,请及时申请救助,让党和政府的温暖直达心间,共同守护每一位困难群众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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