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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落实 深化村(居)民自治实践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0日 作者:民政局 来源: 浏览次数: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引导基层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为做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指导工作,按照《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司法局 农业农村部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乌海市民政局转发通知并指导各区明确了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征集、修订程序,让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更加公正、透明,合法合规。修订完善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突出实用性和实效性,对群众关心关注的建房审批、婚丧嫁娶、低保评议等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简便易行的规范和约束,确保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引导居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促进和谐共治。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一把“尺子”,“规”得准、“约”得实,才能入到“户”、见到“行”。因此乌海市新制订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严格按照三个原则执行。

  一是切合村(社区)实际。为避免一刀切式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结合本村(社区)实际、重点难点工作,有针对性的对范本进行了研究。例如,海勃湾区团结新村将垃圾清理、人畜分离、改厕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对触犯卫生条例情节严重的给于处罚,并用村委会大喇叭广播其行为,对环境卫生保持较好的村民给予奖励。

  二是充分发动群众。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之初,各村(社区)干部便邀请党员群众代表及村(社区)内威望较高的老人参与进来,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否贴合本村(社区)实际、符合乡土民情,拟定后,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对村(居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做到集中民智、体现民意。

  三是便于操作使用。村规民约着眼于村民文化水平不高,村干部将村规民约内容逐条理顺、细化,形成清单,让村民知道什么该干、具体应该怎么干,让村民有比较高的认可度和接受度。例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组织开展了“村规民约意见征求活动”,下发村规民约意见征求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根据村民的意见总结制定出了适合各村现状的村规民约。

  2020年,海勃湾区中河源社区、海达社区的居民公约在自治区民政厅、宣传部、文明办联合开展的全区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征集遴选和宣传推进活动中,被评为优秀居民公约。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好了,接下来执行才是关键。我市村(社区)“两委”不断引导,党员干部带头示范遵守,推动村(居)参与,自觉自愿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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