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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455T/2023-0073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6-06 00:00:00 公开日期: 2022-11-30 15:39:0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作者:民政局 来源:乌海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

  近日,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新形势下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及《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兜牢民生底线的要求,对织牢编密兜底保障安全网,确保兜底保障政策精准实施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全面落实低保扩围,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力度,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规范办理流程。各区民政局要结合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认识《通知》的重大意义,实实在在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新时代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把握贯彻落实《通知》的重点任务

  (一)扎实做好低保扩围增效

  1.规范低保准入条件

  (1)申请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家庭成员之一在乌海市的,可整户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在采取“劳动力系数”的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时,要以实际打工月数计算,将1-2级肢体残疾、视力残疾人,1-4级精神残疾、智力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劳动力系数均调整为0,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收入情况,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3)低保对象预期收入不计算为家庭当月收入。低保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领取社保金的,按其实际领取到社保金的月份计算家庭当月收入,在领取社保金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成低保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2.落实低保渐退政策

  (4)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渐退期,由《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规定的3—4个月,统一调整为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5)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3.扩大“单人户”申请救助范围

  (6)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7)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二)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8)取消户籍地、居住地临时救助申请限制,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对主动发现的和困难群众直接到各区民政局申请急难救助的救助对象,各区民政局应当受理、审批。

  (9)完善临时救助“分级救助”制度,简化急难型救助办理程序,按照“特事特办、快事快办”原则,紧急情况采取“先行救助”,重大生活困难采取“一事一议”,不断增强临时救助效能。

  (10)疫情期间,以下三类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或急难发生地申请一次性临时救助金:①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②将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③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

        4.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监测

  (11)加强与乡村振兴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每季度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强化对低收入人口的监测预警,对发现的困难群众及时干预、精准救助,综合帮扶。

  (12)各区民政局要加大走访摸排力度,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等要密切关注,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三、认真做好贯彻落实《通知》的相关工作

  (一)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

  各区民政局要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申请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凡申请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填写的收入与所核实的情况严重不符的、拒不承认核对结果并不提供足以证明核对结果错误的材料、严重扰乱相关部门办公秩序的,个人记入不诚信人员名单,该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加大走访、排查工作,同时畅通“12345”便民服务热线和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及时发现、及时救助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

  (三)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1.明确办理期限。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特殊情况下,4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困救助供养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7个工作日之内办结,特殊情况下,59个工作日内办结。

  2.优化申请程序。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全市通办,实现市域内居住地申请,户籍地审核确认、发放。

  3.落实公示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在享人员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长期公示。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四)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

  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区民政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

  2.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

  3.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应纳入社会救助失信人员予以惩戒,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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