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标       题: 关于印发《乌海市健全完善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455T/2022-00227 发文字号: 乌民发﹝2021﹞55号
发文机构: 部门文件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印发《乌海市健全完善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11-12 00:00:00 公开日期: 2021-12-01 11:42:2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乌海市健全完善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民政局 来源:乌海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民政局:

  为夯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基础,加强我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建设,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98号)经乌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健全完善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乌海市民政局 

20211112

  乌海市健全完善村(社区)社会救助

  协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夯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基础,加强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建设,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保障社会救助对象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协理员应热心民政事业,遵守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社会救助协理员实行“区民政局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村(社区)用 ”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选任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选任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责任心强,为人正派、有群众基础。

  (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品德端正、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热爱社会救助工作,熟悉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任务要求。

  (四)原则上应从村(社区)两委成员、网格管理员等工作人员中选任,但不得选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

  (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六)优先考虑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

    第五条 选任程序

  (一)社会救助协理员由民政选任,其工作对民政负责。原则上由村社区推荐上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选定。

  (二)区民政要按时完成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的选任、培训等工作。

  (三)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上岗前需进行业务培训,履职中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

 

 第三章 协理员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宣传党的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政策,推动党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精准落实,让广大困难群众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二)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增减等变化和收入、财产变动的精准核实,协助社会救助对象中困难老年人、 残疾人、未成年人完成定期报告,配合做好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信息。

  (三)协助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签订和集中供养需求申报等工作。

  (四)协助做好低收入人口摸排和临时救助有关工作,主动发现和上报困难群众信息,协助申请社会救助。

  (五)协助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三民和殡葬、 婚姻等民生服务工作。

  (六)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救助对象台账管理工作。

  (七)协助做好生活困难退伍军人社会救助工作。

  (八)协助做好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第四章 考核

   第七条 各区民政局根据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职责,制定考核评议标准,建立考核评议档案。

  第八条 协理员考核结果分为非常优秀、优秀、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测评满意率低于80%的;

  (三)在采集、统计、上报信息、数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规违纪情形的。

   第九条 每年组织考核社会救助协理员,年度考评为称职以上的可继续聘用。年度考评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奖罚

   第十条 各区民政局按年度开展社会救助协理员考核工作,建立社会救助协理员激励奖罚机制,每年对优秀以上的协理员表彰一次,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各区为社会救助协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等工作条件,适当为其补贴部分交通、通信和伙食费用(以下简称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保障其履职需要。

  (一)原则上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年人均2400元。

  (二)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市、区财政分级按照30%35%35%的比例承担匹配。社会救助站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各50%比例承担匹配。

  第十二条 有履职尽责不力等问题的,由区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协理员及时做出调整,涉嫌违规违纪的,由区民政局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评估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将加强对各区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的督导考核,对各区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确保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将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补贴资金落实等情况列入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内容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对各区进行综合评分,并定期开展实地抽查,将结果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121日起执行。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