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2-0022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乌海市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1-12-01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2-01-04 11:44:3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一、制定依据
依据《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98号)要求,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原则
社会救助协理员实行“区民政局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村(社区)用 ”的管理原则。
三、工作要求
社会救助协理员应热心民政事业,遵守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四、选任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责任心强,为人正派、有群众基础。
(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品德端正、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热爱社会救助工作,熟悉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任务要求。
(四)原则上应从村(社区)“两委”成员、网格管理员等工作人员中选任,但不得选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
(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六)优先考虑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
五、考核奖惩
区民政局按年度开展社会救助协理员考核工作,年度考评为称职以上的可继续聘用,对考评优秀的协理员予以表彰奖励,考评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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