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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455T/2022-00228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政策解读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乌海市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1-12-01 00:00:00 公开日期: 2022-01-04 11:44:3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民政局 来源:乌海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一、制定依据

  依据自治区民政 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98号)要求,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原则

  社会救助协理员实行“区民政局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村(社区)用 ”的管理原则

  三、工作要求

  社会救助协理员应热心民政事业,遵守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四、选任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责任心强,为人正派、有群众基础。

  (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品德端正、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热爱社会救助工作,熟悉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任务要求。

  (四)原则上应从村(社区)两委成员、网格管理员等工作人员中选任,但不得选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

  (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六)优先考虑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

  五、考核奖惩

  区民政局按年度开展社会救助协理员考核工作,年度考评为称职以上的可继续聘用,考评优秀的协理员予以表彰奖励考评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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