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标       题: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建立人户分离家庭低保入户核查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455T/2021-09332 发文字号: 乌民发〔2014〕123号
发文机构: 部门文件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建立人户分离家庭低保入户核查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4-08-18 00:00:00 公开日期: 2021-12-10 17:46:1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建立人户分离家庭低保入户核查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作者:民政局 来源:乌海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民政局:

  为加强和改进我市低保工作,规范对人户分离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的核查,准确认定低保对象。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人户分离家庭城乡低保入户核查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4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人户分离家庭入户核查协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人户分离核查工作

  人户分离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是做好人户分离家庭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重要依据,关系到人户分离家庭能否享受低保、能否准确核定补助水平和依法依规管理;各区民政局和各镇、办事处要认真做好人户分离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工作,把人户分离入户核查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低保、规范低保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建立户籍地和居住地联合入户核查或委托核查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人户分离家庭核查和地区间协作工作,提高低保认定工作的准确性。

  二、规范人户分离申请低保核查机制

  按照自治区要求,人户分离家庭申请我市城市低保实行区民政局直接受理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模式。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人户分离家庭审核审批模式对待:

  (一)在同一市、同一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原住地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向经常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在同一市、不在同一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从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低保申请,委托经常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组织对申请人家庭开展入户核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三)不在同一市所辖区域内,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异地核查工作由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配合进行。如果不能实地核查,要以区民政局公函的形式委托经常居住地的民政部门进行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

  三、低保动态管理核查协作机制

  对已享受低保的人户分离家庭加强动态管理,根据核查情况,做出续保和停保处理:(一)其家庭成员在本区内不同镇(街道办事处)生活的,区民政局组织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按季度分别对其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二)不在同一区内,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组织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相关人员对其居住在本地的家庭成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按季度进行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并赴其家庭其他成员生活或工作的地区进行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异地调查或核查工作由居住地民政部门配合进行。各区民政局在接到协查文函后,组织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办事处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三)不在同一市内,如果不能实地核查,要以区民政局公函的形式委托居住地民政局进行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四)实行人户分离家庭异地核查工作定期申报制度,要求人户分离低保家庭每半年主动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报人员居住变化情况,确因身体有病、残疾、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到区民政部门申报的,可通过信函、电话的形式进行申报备案。

  四、要求

  人户分离家庭入户核查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是规范完善我市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的重要环节。各区要树立民政一盘棋的意识,把兄弟盟市和旗县(市、区)的协查申请当作份内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务必要积极配合做好核查申请,不得推诿、拖延,要积极主动做好协查工作,提高我市低保核查工作的准确性。

  市民政局将把人户分离协查工作纳入2014年低保绩效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估。

相关解读:关于《关于我市建立人户分离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入户核查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的解读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