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之服务对象有哪些?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1-07410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政策解读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 概 述: | 《乌海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之服务对象有哪些? | ||||||||
| 成文日期: | 2021-12-17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12-19 16:07:4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具有乌海市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1.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2.低保老年人;
3.“三民”老年人;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5.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
6.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老年人;
7.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8.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老人;
9.90周岁以上老年人。
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以外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和非本市户籍常住老年人也可自愿出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经济困难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城镇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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