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2-02097 | 发文字号: | 乌民发〔2022〕6号 | ||||||
发文机构: | 市民政局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2-03-02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2-03-03 10:41:2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辖区为活动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区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不具备登记条件,但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未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纳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
第三条 优先发展和重点培育的范围
(一)为民服务类。主要是为社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便民服务的社会组织,如便民服务工作室、社区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法律援助服务站、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青少年科技创新中心等。
(二)公益慈善类。主要是为社区特困老年人、残疾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儿等特殊群体、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关爱、照护和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如残疾人康复站(室)、残疾人日间照料中心、公益服务中心、情暖夕阳服务社、家庭关爱中心、公益小天使、爱心工作(服务)站、志愿者(义工)协会、志愿服务队等。
(三)邻里互助类。主要是为社区居民调解矛盾、化解分歧,促进邻里关系融洽、和谐相处的社会组织,如邻里调解服务中心、邻里互助会、邻里帮协会、社区帮忙团、一家亲互助服务中心、红白理事会等。
(四)文化娱乐类。主要是在社区开展文化、艺术、体育、健身、娱乐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广场舞协会、戏曲爱好者协会、剪纸协会、书画协会、健身俱乐部、棋牌俱乐部、全民健走团、社区小剧团、社区手工坊、秧歌队等。
(五)生产技术服务类。主要是为生产经营提供便民服务的社会组织,如特色农产品协会、苗木花卉协会、畜牧养殖协会、电商服务中心、生产互助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创业咨询服务工作室等。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要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关制度、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社会团体类社区社会组织会员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10人。
第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内容:
(一)名称;
(二)章程;
(三)活动场所;
(四)负责人(召集人或组织者)和联系方式;
(五)成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第八条 社会团体类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镇)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类型”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镇)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民非类型”组成;基金会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镇)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组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管理机关不予备案:
(一)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
(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三)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或注销)程序:
(一)负责人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格(一式三份)及备案章程,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初审,填写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查;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格(一式三份)及备案章程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向负责人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给予签字盖章。
(三)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负责人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负责人应于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对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或注销)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建立电子台帐,按季度将汇总后的报表定期报送辖区民政局,各区民政部门将备案情况统计汇总后按季度报送市民政局(电子版)。
第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第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必须提前3日向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社区社会组织跨社区(村)开展重大活动的,须同时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活动举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每年年底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违反法律和政府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以下工作:
掌握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制定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负责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对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由区民政局依法登记,其中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出申请。对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及时统计汇总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注销工作;
(二)对辖区内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三)对辖区内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四)制定本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以下工作:
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进行初审、公示和提出初审意见;
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劝阻并报告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宣传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有关知识;
指导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表》、《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表》式样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9月12日印发的《乌海市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乌海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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