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0-00002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发〔2014〕73号 | ||||||
发文机构: | 部门文件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 ||||||||
成文日期: | 2014-11-30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4-12-02 16:09:37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政发〔2014〕73号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切实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深化改革为统领,整合救助资源,加大资金投人,有效保障和改善低保对象、扶贫对象(含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更加公平可持续地解决社会困难群体在基本生活、住房、看病、上学、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2.基本原则。
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发挥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共同作用,进一步织密编实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安全网,兜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的底线。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完善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政府财力相匹配、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调整机制,切实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以及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整合救助资源,推动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相结合,提高救助综合效能。
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强化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制度,公开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追究,确保特困群体救助工程公平公正实施。
二、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
3.建立健全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100%纳入低保范围,应保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员、老年人、少数民族予以重点保障,按不低于低保标准5%至1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三、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4.建立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一步提高农区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提高;实现农区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同城同待遇;农区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
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扶助政策。针对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困难家庭,对独生子女的伤残和死亡家庭父母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和1500元的特别扶助金;对农区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两个女孩相继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其每人每年2000元的扶助金;对城区现有一个子女且无业(即不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49周岁)给予其每人每年2000元的扶助金。
四、做好灾害应急救助
5.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完善救灾物资常态化储备机制。2015年完成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任务,确保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及时供应。全面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确保受灾困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完善医疗救助
6.继续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特困群体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
修订完善《乌海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资助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对象中的A类人员、残疾人、学生和农区五保对象全额资助,B、C类人员每人资助50元;救助对象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救助比例达到80%;农区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自负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为A类低保人员、低保老年人和一、二、三级低保残疾人发放日常医疗补贴。全市定点医院全部实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方便困难群众就医。从2014年开始,市、区按照不低于当地人口 12元的标准配套医疗救助资金。
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专项基金,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医疗救助。
六、落实教育救助
7.落实教育救助政策。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在校生,学前教育免除保育教育费;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寄宿生免除住宿费,每生每年补助生活费 1000元,初中寄宿生免除住宿费,每生每年补助生活费1250元;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寄宿生免除住宿费,每生每年补助国家助学金1000-2000元,实现低保家庭子女孤儿适龄学生100%接受义务教育,在乌海学院、职业技术学校就读免费入学。今后,各项教育补助标准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8.实施困难家庭子女助学项目。通过市长助学行动、希望工程圆梦行动、金秋助学计划、少数民族学生本科政府资助等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应届、往届大学生,形成多元化资助体系。落实自治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具有乌海市户籍且录取时为低保家庭的子女,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4万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3万元。确保新考入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得到资助。
七、改善居住条件
9.落实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安置政策。加快以棚户区改造住房、廉租房、公租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无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 15平米的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住房救助,用3年的时间,通过申购或租赁廉租住房等形式,改善居住条件,解决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
10. 开展农区贫困家庭危房改造。认真落实农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积极争取国家农区危房改造计划,落实农区危房改造资金,采取新建、修缮和置换等形式,解决农区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一般贫困户的危房改造问题。
八、实施就业帮扶
11.推动城镇特困群体就业。落实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救助长效机制,向特困群体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其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符合政策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其中就业困难人员,确保未达到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逐步实现就业,获得稳定的就业收人,实现“劳有所得”。
12.实行低保对象渐退帮扶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按照《乌海市促进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办法》乌海政发〔2010〕53号)区民政部门可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九、完善临时救助
13.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制定《乌海市困难家庭或个人临时救助办法》,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建立临时救助资金保障机制,规范救助范围和流程,突出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重点救助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急难事项,及时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根据实际情况,每户给予200-30000元的临时救助。从2014年开始,市、区按照不低于当地人口2元的标准配套临时救助资金,落实低保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
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14.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实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设立、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帮扶项目,或者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及时提供社会救助项目、发布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聘用人员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完善市慈善总会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各区慈善总会,加大善款募集力度。
十一、强化工作保障
15.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导向和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积极筹措资金,加大特困群体救助投入力度,满足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健全保障有力、渠道稳定的资金郊措机制,确保救助工作可持续发展。
16.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积极通过编制调剂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使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数量相匹配。建立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市场承接主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探索建立社会力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帮扶和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17.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2014年底前,各区在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申请和申请人难以确定管理部门的救助申请,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18.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全面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2014年底前,市、区两级成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保证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2015年全市及各区全部建成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通过智慧乌海民生服务平台,建立社会救助和低保核对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实现信息比对,降低救助对象认定差错率。进一步升级、完善和整合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水平,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19.切实加强监督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救助信息披露制度和纠错机制,强化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措施,落实《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公平公正落实社会救助。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绩效考核和评估办法,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社会救助更加及时、透明、公正、有效。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20.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市、区两级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统一组织,协调推进,共同落实。
21.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救助制度,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合力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具体分工如下: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安排和监管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城镇特困群体就业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住建部门负责住房救助工作。
22.加强督导检查。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负责组织调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定期督导制度,按月调度进展情况。市政府绩效考评办负责落实绩效考核评估和通报工作。
附件1
乌海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自治区政府要求,为加强对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专门建立乌海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牧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员会、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政府信息化工办公室、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乌海调查队、人行乌海市中心支行、乌海银监分局等29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委常委、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分管副市长为常务召集人,市民政局为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民政局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城乡低保以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全市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之间及与其他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协调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商议事项及有关材料的收集和审核工作。
(二)按照会议召集人要求,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会,形成会议决定事项初审意见后报联席会议审定。
(三)负责联席会议商议事项的汇报或工作情况通报。
(四)负责督促联席会议确定事宜的落实。
(五)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成员单位职责
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配合相关部门,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市编办:负责加强社会救助机构队伍建设。配合民政部门指导各区明确社会救助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等衔接社会救助规划工作,在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纳入社会救助相关内容。会同相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对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分析预警,适时提出调整救助标准的建议。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支持加快三无、五保孤儿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参与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负责提供本部门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统筹研究户籍制度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依托人口基础信息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制定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区公安分局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户籍、车辆等相关信息,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中治安秩序维护和治安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各项社会救助的政策法规。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各区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立足全市实际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参与分配和管理中央、省级、市级有关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社会救助区域协调发展。
牵头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建立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指导各区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信息核对、查询办法,指导各区做好信息核对工作,为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分配以及其他涉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社会政策服务。指导各区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联合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科学制定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并按年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
承担全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区各部门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工作督办制度。指导各区强化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市司法局:建立健全我市法律援助体系。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指导各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法律援助联络点做好救助对象的咨询、初审等援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本级各项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和管理各项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机制,督促各区强化财政投入责任。会同教育部门落实教育救助政策。联合民政等部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现社会救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配合市民政局推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落实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维护、运行资金。联合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指导各区财政部门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并对财政困难区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给予补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况的成员,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区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指导各区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提供社会救助对象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障核查信息。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领取工资人员与救助对象信息核查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大农区危房改造力度,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区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房产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等相关信息市农牧业局: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区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面向农区的社会救助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各区保障困难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市卫生计生委员会:负责将医疗救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提高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的监管。做好与市民政局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妇幼保健以及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积极开展计划生育闲难家庭救助关怀活动。
市审计局:负责对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督促各部门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从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市统计局:负责对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进行抽样测算,为科学制定各类社会救助标准提供依据。
市信访局:指导各区信访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协调推动有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督促指导、审查修改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社会救助方面的地方政策和规章制度。
市扶贫办:负责研究制定扶贫开发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的具体政策,指导各区在扶贫开发中对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市总工会:指导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困难职工扶贫帮困、金秋助学、互助互济等活动,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团市委:指导各区、各团组织做好志愿者为困难家庭服务工作,关爱困难家庭学生学习,通过走进社区、走进学校、走进福利机构等活动,为孤老残弱群体提供志愿服务,积极发挥共青团在开展扶贫帮困方面的积极作用。
市妇联:积极开展对低收入妇女群体的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等各项服务,在就业创业援助制度等方面争取资源、搭建更多平台。指导各区妇联对困难妇女群体提供家庭服务免费培训,提升职业素质。关注困难家庭儿童成长、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
市残联:做好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残疾等级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积极做好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就业指导工作。负责提供残疾人享受帮扶救助等相关信息。
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筹做好政府信息化服务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扎实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利用智慧乌海民生服务平台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提供支持与数据支撑服务,为核对系统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提供对接渠道及技术服务工作。
市金融办:协调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做好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核对工作。
市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区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纳税相关信息。
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区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创办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等信息。
国家统计局乌海调查队:负责统计、发布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家庭人均收人等基础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等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人行乌海市中心支行: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推动征信系统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依法共享信息。
乌海银监分局: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社会救助机构依法对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银行资产信息的查询,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五、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在经过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和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参加会议,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提出议题,对联席会议确定的议题,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积极发表意见或建议。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切实抓好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的落实。
(五)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各项具体工作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
附件1
乌海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 召 集人:白 彦 市委常委、副市长
常务召集人:林 涛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韩永君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永亮 市民政局局长
杨 勇 市对外宣传中心副主任
齐树东 市编办副主任
贺 波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亮 梅 市教育局副局长
乌日图 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宇华 市民政局副局长
赵云涛 市司法局副局长
赵孔章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然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朱晞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房管局局长
刘小平 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高玉柱 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张丽坪 市审计局副调研员
周建家 市统计局副局长
李有在 市信访局副局长
刘 暄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钱建国 市政委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
刘瑞江 市金融办主任
段小平 市扶贫办主任
崔世峰 市总工会副主席
刘德翠 团市委副书记
吴 彦 市妇联副主席
蔡英姿 市残联副主席
张有文 市国税局副局长
刘占杰 市地税局副局长
乔永强 市工商局党组成员、调研员
任玉梅 国家统计局乌海调查队副队长
马秀娟 人行乌海市中心支行行长
樊德全 乌海银监分局副调研员
附件2
乌海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
为保障《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4〕73 号),专门建立我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
一、重要意义
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整合政府社会救助职能,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机制保障;是有效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切实疏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维护社会稳定,让人民群众心中有底、敢于创业的有效途径。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真抓实干,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统筹安排,迅速推进此项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
2014年底前,各区在整合设置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在每个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受理窗口”,配备工作人员、设施设备完善各项制度、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资料。在民政服务窗口摆放统一制作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标识,做到“一明显三公开”,即“社会救助受理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公开、工作职责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公开。
(二) 规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受理、审核分办(转办)工作。
各街道(镇)要认真履行社会救助受理审核职责,确保困难群体求助有门。
一是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由各街道(镇)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或调配,明确专人负责受理或分办(转办)工作,做到人员到岗、到位。
二是健全制度。各街道(镇)要主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救助部门分办(转办)制和各项社会救助管理制度。
三是规范流程。各街道(镇)社会救助受理窗口接到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及时开展受理、审核工作。救助部门明确的,转给相关救助部门办理;救助部门不明确的,转给民政局办理。相关救助部门依各自职责在规定时限内审批办理救助事项,将审批办理结果返回转办的街道(镇)社会救助受理窗口,由社会救助受理窗口统一反馈给救助申请人。
四是平台管理。各街道(镇)受理、审核社会救助过程中,应在受理、审核的当日将受理、审核信息录人智慧乌海民生平台社会救助电子台帐。
五是综合救助。各街道(镇)对申请人提出多种救助请求的,应征求申请人的意见,以主要请求确定牵头救助部门转办;对受理审查的非临时救助申请,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告知并帮助申请临时救助。
六是公开救助。各街道(镇)对审核或批准给予救助的社会救助事项,应在申请人所属住的居(村)委会张榜公示。
(三) 规范社会救助部门“协同办理”工作。
1.救助范围。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社会救助申请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事项。
2.部门职责。社会救助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救助事项。
(1)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人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2)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救助。(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3)受灾人员救助。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4)医疗救助。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责任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
(5)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适当教育救助。(责任部门:教育部门)
(6)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闲人员及其他住房闲难家庭,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配租廉租住房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责任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7)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责任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8)临时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3.部门承办。社会救助部门收到转办件后,作为唯一承办部门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作为牵头承办部门的,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共同办理。
4.部门协办。区民政局收到救助部门不明确的转办件,应及时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办理;特殊情况报请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办理。
5.平台管理。社会救助部门对承办的社会救助事项,应将办理情况及时录人智慧乌海民生信息平台社会救助电子台账。市信息办建立社会救助电子信息库为社会救助政策实施和调整提供数据信息。
三、工作措施
(一)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调办理”工作机制。各区成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民政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区民政、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街道(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要明确责任、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审核、拨付和管理工作所需资金;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救助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流程和办理时限做好救助申请事项的审批工作;各街道(镇)负责落实社会救助受理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核、分办(转办)工作。
(三)广泛宣传,提高认识。社会救助工作牵涉千家万户,涉及到各相关救助部门的工作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对社会救助受理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同时,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活动,通过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咨询活动、印发宣传资料、利用广播、电视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大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群众知晓社会救助政策,求助有门(四)强化服务,方便群众。各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要坚持以人为本,勤政为民的思想,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通过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部门合作机制,切实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事项的受理、转办、审批等工作,方便群众办事让群众满意。
(五)督促检查,抓好落实。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将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督促落实;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工作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2
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为使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规范、有序、高效运行,结合社会救助工作特点,现对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第一条 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区政府、街道(镇)和相关救助部门的工作检查、考核、监督。接受申请对象的救助咨询,对影响大、涉及面广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街道(镇)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条 在街道(镇)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社会救助受理,是办理救助受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审查救助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出具补证通知书,待补全材料后再予登记受理;情况紧急的可先行受理,同时出具补证通知书。
第三条 负责社会救助事项的分办(转办)工作,对受理的社会救助事项及时分办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转交给有关承办部门;对不属于社会救助的事项,告知申请对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第四条 对承接办理救助事项的具体经办部门及时跟踪,督促其按承诺时限办理,对不能按期办理的,查明原因并及时反馈给效能监察部门和申请对象。
第五条 负责社会救助事项的登记、统计、汇总、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 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必须保证有人在岗,遇到重大事情离岗,应及时向街道(镇)分管领导汇报,履行请假手续并安排人代岗。
附件3
社会救助受理窗口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申请对象到社会救助受理窗口申请社会救助时,接受询问或受理申请的第一位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每位求助对象,为其提供全程服务。对救助办理要求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救助事项,应耐心地进行解释,告知其有关的政策规定,发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第三条 群众来电话反映情况或咨询有关问题,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耐心听取来电人咨询的具体情况并进行解答。对来电咨询情况不属于社会救助事项的,应及时转告对方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四条 主动向求助对象宣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我市贯彻落实的相关政策,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申请材料内容、申请条件、审批时限、办事流程等,要详细向救助对象交待清楚。
第五条 接待工作要热情大方、服务周到礼貌用语。
第六条 对不按制度规定办事,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受到群众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4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部门
分办(转办)制度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职责,社会救助受理窗口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将社会救助事项转交给相关社会救助部门处理。
第二条 凡应分办(转办)的社会救助事项,应在受理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装封转出,不得积压。
第三条 相关救助部门在接到社会救助窗口分办(转办)救助事项后,应在政策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到受理窗口。
第四条 社会救助窗口应在接到办理结果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对象。
第五条 社会救助窗口应按相关救助政策规定的时限要求,督办相关申请事项。
第六条 社会救助窗口应及时整理归档分办(转办)申请事项的处理反馈结果,并及时录入智慧乌海民生信息平台社会救助电子台账。
第七条 对分办(转办)的申请事项无故拖延或不及时办理反馈结果的,由效能监察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