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关于印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规范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2-00192 | 发文字号: | (乌民发【2021】2号) | ||||||
| 发文机构: | 部门文件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 概 述: | 乌海市关于印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规范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1-01-19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01-19 09:59:3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三区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规范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依据自治区民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厅《关于印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规范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118号),制定《乌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规范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规范管理操作规程》
乌海市民政局 乌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乌海市财政局
2021年 1 月19日
附件
乌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规范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自愿申请。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条 受理和初审。镇、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和初审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的责任主体。镇、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面或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初审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中进行新增录入,10个工作日内将完成录入的初审材料报送各区残联进行审核。
第三条 审核。各区残联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初审合格材料中残疾人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重度残疾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将初审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审核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审核意见的初审材料转送民政局进行审定。
第四条 审定。各区民政局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审定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残联提供审核合格材料中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及政策衔接进行审定。对审定不符合规定的将审核材料退回各区残联,由各区残联退回镇、街道办事处,由镇、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审定未通过的原因。审定合格的每月25日前由民政局和残联确认签字盖章后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报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首次为新审核通过的残疾人发放相应补贴时,应将此前审核中未发放的部分一次性补发到位
第五条 资金发放。市民政、残联、财政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的准确性和拨付及时性承担主体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监督规定》等文件部署,优质高效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预算保障、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确认。发放清册按时转交后,财政部门应确保按规定每月10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六条 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通过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政务公开栏、村(居)政务公开系统及广播微信等方式对残疾人姓名、补贴种类、补贴标准、发放起领时间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七条 定期复核。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每月定期进行复核,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各区民政、残联每年至少2次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市民政、残联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 数据监测。各区残联于每季末月15日前将持证残疾人数据提供民政局。各区民政局于每季末月20日前通过信息数据比对系统完成数据核对并将核对情况反馈同级残联。各区民政局、残联每季末月25日前报市民政局、残联。市民政局联合残联将辖区内核对情况于每季末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民政厅、残联。
第九条 退出机制。对以下几类对象要根据个人申报或主动发现之后及时清退,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一)发放对象死亡;(二)户籍迁出;(三)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四)残疾证到期6个月内未申请换证的;(五)纳入特困供养的人员;(六)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第十条 政策宣传。各区残联、民政局具体部署落实本地区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各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和工作人员应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一次性告知残疾人相关惠民政策;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人员和民政协理员对已办理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进行宣传告知相关惠民政策。自愿放弃享受惠民政策的残疾人应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填写《残疾人惠民政策宣传告知书》和《自愿放弃残疾人惠民政策声明书》并标明自愿放弃具体惠民政策事项,由受理窗口存档。
第十一条 各区要结合地方实际,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流程。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规程规定执行。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