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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乌海市享受社会救助事项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455T/2021-07686 发文字号: 乌民发〔2014〕34号
发文机构: 部门文件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乌海市享受社会救助事项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4-03-13 00:00:00 公开日期: 2014-03-17 23:30:1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乌海市享受社会救助事项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的通知
作者:民政局 来源:乌海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乌海市享受社会救助事项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的通知

乌民发〔201434号

  各区民政局:

  现将《乌海市享受社会救助事项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海市社会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备案登记的对象为申请或享受社会救助人员中有市、区、镇(办)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近亲属关系的人员。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姻亲。

  第二条申请社会救助事项时,申请人的近亲属有第一条所列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有第一条所列近

  亲属关系的,由镇办进行备案登记。

  第四条区民政局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有第一条所列近亲属关系的,要100%入户核实后方可审批,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半年复核一次。

  第五条享受社会救助人员,有第一条所列近亲属关系的,隐瞒不报、不备案登记的,取消社会救助待遇,一年内社会救助机构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

  第六条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发现申请或享受社会救助的人员有第一条所列近亲属关系的而不予以备案登记的,追究经办人及相关社会救助机构的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解释。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