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乌海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 就业 收入和财产状况报告和核查制度》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1-07685 | 发文字号: | 乌民发〔2014〕35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乌海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 就业 收入和财产状况报告和核查制度》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4-03-17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4-03-21 23:29:0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乌海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囗就业收人和财产状况报告和核查制度》的通知
乌民发〔2014〕35号
各区民政局:
现将《乌海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就业收入和财产状况报告和核查制度》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海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人口 就业 收人和财产状况报告和核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已经享受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户主(以下简称报告人)应当书面向户籍所在地镇(办)作出报告。
报告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向审批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镇(办)报告。
三、应报告的事项为:家庭人口数的增减、家庭成员就业变化、家庭成员收入(支出)发生的重大变化、家庭财产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影响家庭生活的其他事项和办事机构需要了解的事项。
四、报告时限为第三条所列事项发生后的下一个月,向审批镇(办)报告。
报告人逾期三个月未报告,由审批镇(办)核实后,可核减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0%或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发放低保金。
五、审批镇(办)要针对报告人所报告的事项,开展核查(核查事项可依据工作需要延伸),并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
六、推进规范管理,入户核查要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全面建立区民政局、镇(办)、社区(村)“三级联核”的模式,由区民政局、镇(办)、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主要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数、就业、收入和财产状况,分类定期和随机开展核查,区民政局入户核查率不低于30%,镇(办)、村(居)入户核查率达到100%。同时征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七、对于A类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于B类对象半年核查一次,对于C类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
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实行重点核查。
对自然减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停发减员人的保障金;对自然增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增发增加人员的保障金。
对子女大学毕业已就业、家庭成员重新就业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予以停保。
对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及时停保并要求其退回领取的保障金。
对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户做出停保处理。
对补差标准加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给予增加补差标准;对补差标准加实际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给予降低补差标准。
对具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中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情形之一的家庭予以退保。
对核查结果区民政局、镇(办)、村(居)委会按要求进行公示。
八、入户核查要实行责任追究,实行“谁入户谁审核,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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