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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乌海市社会组织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455T/2021-07360 发文字号: 乌民发〔2021〕23号
发文机构: 部门文件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印发《乌海市社会组织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8-02 00:00:00 公开日期: 2021-08-03 21:23:1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乌海市社会组织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作者:民政局 来源:乌海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市社会组织信用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创优监管方式,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意识和服务发展能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用承诺对象

    (一)拟向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区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二)已在本市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信用承诺书分为主动公示型和行业自律型,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是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引导市场主体主动作出综合

信用承诺;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是指为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行业内市场主体做出的信用承诺。

(一)主动公示型承诺内容包括:

    1.承诺本社会组织(全体发起人、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过程中提供给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所有资料均合法、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2.承诺本社会组织(全体发起人、举办者或出资人)申请成立登记时捐赠的财产为捐赠单位(全体发起人、举办者或出资人)的合法财产。捐赠后,此项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捐赠单位(全体发起人、举办者或出资人)不再享有该财产及其孳息的所有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外,本单位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严禁本单位全体发起人、举办者或出资人等全体成员侵占、私分或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3.承诺本社会组织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社会组织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4.承诺本社会组织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乌海市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主动接受依法开展的年度检查和日常检查,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接受诚信约束和失信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承诺本社会组织依法规范会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服务事项管理和收费行为管理。不强制收费或强行服务,不强制入会,不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不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不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优化服务流程,保证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6.承诺本社会组织所有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符合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有关规定,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记录。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注册资金(包括社团的活动资金、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将依章程约定履行内部民主程序,依照规定向登记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涉及领导干部兼职的,主动依规履行报批手续,不兼职取酬。

    7.承诺在本社会组织终止时,将及时成立清算组,履行资产清算义务。本社会组织剩余资产,将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会组织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8.根据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二)行业自律型承诺内容包括: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需求,积极为会员服务,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践行“服务监管、服务行业、服务社会”宗旨。

3.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强制入会,不强行服务,不违规开展评比、培训、表彰,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4.严格遵守章程和会费管理相关办法,按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协会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5.加强对会员构成的分类统计和动态管理,优化会员结构,进一步提高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

6.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要求,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广泛征求会员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自律公约。

7.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信息,进一步提升透明度和公信力。

8.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信用承诺的程序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区民政局分别在各自政务服务窗口提供《信用承诺书》纸质示范文本,鼓励、指导社会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主动做出承诺。市、区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分别负责归集社会组织信用承诺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具体程序如下:

(一)承诺确定。《信用承诺书》由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市民政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社会组织信用承诺的具体内容和应履行的责任义务,制定格式化文本。

(二)组织承诺。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区民政局应指导和组织承诺对象签订《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不得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三)存档备案。签订的《信用承诺书》分别由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区民政局保管,作为承诺对象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四)社会公示。市、区民政部门分别及时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乌海)”网站向社会公开市区两级社会组织信用承诺书,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信用应用。建立考评机制,将履行社会信用承诺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和评先选优、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严重失信的,要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联合惩戒。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依法规范运行、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作用。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制定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加强自身建设、规范收费行为、发挥服务功能、推行行业自律,建立会员信用记录,规范开展信用评价,组织会员积极参与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三)加强应用管理。市、区民政局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要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将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及时记入社会组织信用记录。主动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在部门间交换与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进诚信自律和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

    (三)加强监督考核。市、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社会组织信用承诺制度在本地区的实施和应用。市民政局将对各区实施信用承诺制、开展信用承诺情况进行指导。各区民政局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民政局。

    本制度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乌海市社会组织信用承诺书(样式)

         2. 行业自律信用承诺书(样式)

                              

附件1

乌海市社会组织信用承诺书

                      (样式)

本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承诺本社会组织(全体发起人、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过程中提供给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所有资料均合法、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二)承诺本社会组织(全体发起人、举办者或出资人)申请成立登记时捐赠的财产为捐赠单位(全体发起人、举办者或出资人)的合法财产。捐赠后,此项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捐赠单位(全体发起人、举办者或出资人)不再享有该财产及其孳息的所有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外,本单位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严禁本单位全体发起人、举办者或出资人等全体成员侵占、私分或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三)承诺本社会组织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社会组织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四)承诺本社会组织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乌海市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主动接受依法开展的年度检查和日常检查,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接受诚信约束和失信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承诺本社会组织依法规范会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服务事项管理和收费行为管理。不强制收费或强行服务,不强制入会,不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不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不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优化服务流程,保证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六)承诺本社会组织所有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符合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有关规定,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记录。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注册资金(包括社团的活动资金、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将依章程约定履行内部民主程序,依照规定向登记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涉及领导干部兼职的,主动依规履行报批手续,不兼职取酬。

(七)承诺在本社会组织终止时,将及时成立清算组,履行资产清算义务。本社会组织剩余资产,将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会组织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八)本社会组织所作承诺是承诺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社会组织或社会组织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社会组织名称(公章):

                   社会组织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行业自律信用承诺书

                     (样式)

为了切实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提高协会规范化运作水平,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本协会郑重承诺: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需求,积极为会员服务,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践行“服务监管、服务行业、服务社会”宗旨。

三、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强制入会,不强行服务,不违规开展评比、培训、表彰,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严格遵守章程和会费管理相关办法,按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协会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加强对会员构成的分类统计和动态管理,优化会员结构,进一步提高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

六、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要求,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广泛征求会员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自律公约。

七、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信息,进一步提升透明度和公信力。

八、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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