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政发〔2014〕73号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切实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深化改革为统领,整合救助资源,加大资金投入,有效保障和改善低保对象、扶贫对象(含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更加公平可持续地解决社会困难群体在基本生活、住房、看病、上学、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2. 基本原则。
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发挥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共同作用,进一步织密编实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安全网,兜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的底线。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完善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政府财力相匹配、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调整机制,切实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以及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整合救助资源,推动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相结合,提高救助综合效能。
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强化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制度,公开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追究,确保特困群体救助工程公平公正实施。
二、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
3. 建立健全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100%纳入低保范围,应保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员、老年人、少数民族予以重点保障,按不低于低保标准5%至1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三、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4. 建立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一步提高农区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提高;实现农区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同城同待遇;农区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
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扶助政策。针对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困难家庭,对独生子女的伤残和死亡家庭父母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和1500元的特别扶助金;对农区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两个女孩相继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其每人每年2000元的扶助金;对城区现有一个子女且无业(即不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49周岁)给予其每人每年2000元的扶助金。
四、做好灾害应急救助
5. 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完善救灾物资常态化储备机制。2015年完成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任务,确保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及时供应。全面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确保受灾困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完善医疗救助
6. 继续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特困群体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
修订完善《乌海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资助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对象中的A类人员、残疾人、学生和农区五保对象全额资助,B、C类人员每人资助50元;救助对象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救助比例达到80%;农区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自负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为A类低保人员、低保老年人和一、二、三级低保残疾人发放日常医疗补贴。全市定点医院全部实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方便困难群众就医。从2014年开始,市、区按照不低于当地人口12元的标准配套医疗救助资金。
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专项基金,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医疗救助。
六、落实教育救助
7. 落实教育救助政策。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在校生,学前教育免除保育教育费;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寄宿生免除住宿费,每生每年补助生活费1000元,初中寄宿生免除住宿费,每生每年补助生活费1250元;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寄宿生免除住宿费,每生每年补助国家助学金1000—2000元,实现低保家庭子女、孤儿适龄学生100%接受义务教育,在乌海学院、职业技术学校就读免费入学。今后,各项教育补助标准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8. 实施困难家庭子女助学项目。通过市长助学行动、希望工程圆梦行动、金秋助学计划、少数民族学生本科政府资助等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应届、往届大学生,形成多元化资助体系。落实自治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具有乌海市户籍且录取时为低保家庭的子女,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4万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3万元。确保新考入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得到资助。
七、改善居住条件
9. 落实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安置政策。加快以棚户区改造住房、廉租房、公租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无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米的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住房救助,用3年的时间,通过申购或租赁廉租住房等形式,改善居住条件,解决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
10. 开展农区贫困家庭危房改造。认真落实农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积极争取国家农区危房改造计划,落实农区危房改造资金,采取新建、修缮和置换等形式,解决农区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一般贫困户的危房改造问题。
八、实施就业帮扶
11. 推动城镇特困群体就业。落实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救助长效机制,向特困群体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其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符合政策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其中就业困难人员,确保未达到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逐步实现就业,获得稳定的就业收入,实现“劳有所得”。
12. 实行低保对象渐退帮扶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按照《乌海市促进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办法》(乌海政发〔2013〕53号),区民政部门可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九、完善临时救助
13. 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制定《乌海市困难家庭或个人临时救助办法》,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建立临时救助资金保障机制,规范救助范围和流程,突出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重点救助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急难事项,及时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根据实际情况,每户给予200—30000元的临时救助。从2014年开始,市、区按照不低于当地人口2元的标准配套临时救助资金,落实低保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
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14. 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实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设立、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帮扶项目,或者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及时提供社会救助项目、发布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聘用人员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完善市慈善总会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各区慈善总会,加大善款募集力度。
十一、强化工作保障
15. 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导向和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积极筹措资金,加大特困群体救助投入力度,满足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健全保障有力、渠道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确保救助工作可持续发展。
16. 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积极通过编制调剂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使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数量相匹配。建立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市场承接主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帮扶和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17.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2014年底前,各区在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申请和申请人难以确定管理部门的救助申请,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18. 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全面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2014年底前,市、区两级成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保证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2015年全市及各区全部建成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通过智慧乌海民生服务平台,建立社会救助和低保核对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实现信息比对,降低救助对象认定差错率。进一步升级、完善和整合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水平,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19. 切实加强监督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救助信息披露制度和纠错机制,强化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措施,落实《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公平公正落实社会救助。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绩效考核和评估办法,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社会救助更加及时、透明、公正、有效。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20. 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市、区两级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统一组织,协调推进,共同落实。
21. 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救助制度,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合力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具体分工如下: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安排和监管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城镇特困群体就业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住建部门负责住房救助工作。
22. 加强督导检查。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定期督导制度,按月调度进展情况。市政府绩效考评办负责落实绩效考核评估和通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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