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4〕73号),专门建立我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
一、重要意义
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整合政府社会救助职能,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机制保障;是有效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切实疏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维护社会稳定,让人民群众心中有底、敢于创业的有效途径。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真抓实干,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统筹安排,迅速推进此项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2014 年底前,各区在整合设置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在每个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受理窗口”,配备工作人员、设施设备,完善各项制度、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资料。在民政服务窗口摆放统一制作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标识,做到“一明显三公开”,即“社会救助受理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公开、工作职责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公开。
(二)规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受理、审核分办(转办)工作。
各街道(镇)要认真履行社会救助受理审核职责,确保困难群体求助有门。
一是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由各街道(镇)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或调配,明确专人负责受理或分办(转办)工作,做到人员到岗、到位。
二是健全制度。各街道(镇)要主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救助部门分办(转办)制和各项社会救助管理制度。
三是规范流程。各街道(镇)社会救助受理窗口接到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及时开展受理、审核工作。救助部门明确的,转给相关救助部门办理;救助部门不明确的,转给民政局办理。相关救助部门依各自职责在规定时限内审批办理救助事项,将审批办理结果返回转办的街道(镇)社会救助受理窗口,由社会救助受理窗口统一反馈给救助申请人。
四是平台管理。各街道(镇)受理、审核社会救助过程中,应在受理、审核的当日将受理、审核信息录入智慧乌海民生平台社会救助电子台帐。
五是综合救助。各街道(镇)对申请人提出多种救助请求的,应征求申请人的意见,以主要请求确定牵头救助部门转办;对受理审查的非临时救助申请,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告知并帮助申请临时救助。
六是公开救助。各街道(镇)对审核或批准给予救助的社会救助事项,应在申请人所属住的居(村)委会张榜公示。
(三)规范社会救助部门“协同办理”工作。
1.救助范围。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社会救助申请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事项。
2.部门职责。社会救助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救助事项。
(1)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2)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救助。(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3)受灾人员救助。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4)医疗救助。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责任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
(5)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适当教育救助。(责任部门:教育部门)
(6)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配租廉租住房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责任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7)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责任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8)临时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3.部门承办。社会救助部门收到转办件后,作为唯一承办部门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作为牵头承办部门的,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共同办理。
4.部门协办。区民政局收到救助部门不明确的转办件,应及时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办理;特殊情况报请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办理。
5.平台管理。社会救助部门对承办的社会救助事项,应将办理情况及时录入智慧乌海民生信息平台社会救助电子台账。市信息办建立社会救助电子信息库,为社会救助政策实施和调整提供数据信息。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调办理”工作机制。各区成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民政副区长担任, 副组长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区民政、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街道(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要明确责任、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审核、拨付和管理工作所需资金;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救助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流程和办理时限做好救助申请事项的审批工作;各街道(镇)负责落实社会救助受理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核、分办(转办)工作。
(三)广泛宣传,提高认识。社会救助工作牵涉千家万户,涉及到各相关救助部门的工作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对社会救助受理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同时,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活动,通过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咨询活动、印发宣传资料、利用广播、电视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大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群众知晓社会救助政策,求助有门。
(四)强化服务,方便群众。各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要坚持以人为本,勤政为民的思想,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通过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部门合作机制,切实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事项的受理、转办、审批等工作,方便群众办事,让群众满意。
(五)督促检查,抓好落实。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将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督促落实;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工作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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