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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3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进一步完善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实施“一个中心、两个转型”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富裕美丽文明和谐幸福乌海,现就我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适应乌海市城市居住和养老服务需求特点,按照保障基本、多方参与、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原则,立足于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主办、市场推动,采取居家养老、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相结合,专业服务、志愿服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社会性、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办法,大力推动养老方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推进养老服务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推动城市转型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全市的养老服务体系,使全市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建立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网络,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更加健全。符合标准的具备日间照料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综合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着力加强老年人居住集中社区的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场所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机构养老服务能力大幅增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农区按照实际需求,建设互助养老幸福院等服务设施。

 

  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从业人员显著增加,提供就业岗位5000个,培育10个左右养老服务知名品牌。

 

  老年人基础信息服务网络健全。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建设“虚拟养老院”,实现老年人城区内地理定位和紧急呼叫服务全覆盖,实现老年人基本信息与养老服务组织共享。

 

  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弘扬。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互助服务广泛开展。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1.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市、区在制定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明确分区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严格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各区结合实际提出改善方案,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2.发挥社区服务设施作用。继续增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

 

  3.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各区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二)重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4.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便捷服务。进一步完善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各区要强化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利用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设施合理设置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委托、合作等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社会力量,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

 

  5.拓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各区要继续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开展社区养老互助和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各类群众社会组织特别是老年人社会组织的积极性,支持老年大学在社区开展各种老年人活动,对活动特色突出、群众满意的社会组织给予扶持奖励;社区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文化、体育等可以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6.加大老年人救助保障力度。市、区统筹建立老年人救助保障制度,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重点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助养、护理服务。

 

  7.完善居家网络信息服务。加快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基础信息应用,老年人依照申请在城区内实现地理定位和紧急呼叫免费服务全覆盖。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和志愿者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三)支持养老机构适度发展。

 

  8.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各区要根据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9.加强公办养老机构的保基本能力。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对提出申请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五保”老人和事实无人赡养的低收入老人全部实现机构集中供养。公办养老机构要节简适用。

 

  10.实现农区融合式养老。落实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实现“十个全覆盖”的要求,加快农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农区老人提供完善的公共和生活服务;城区的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和社会服务要覆盖农区;海勃湾区、海南区距城区较远的村,可根据实际需求建设互助养老幸福院等服务设施;村(居)委会要发挥自治功能,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

 

  11.完善公办养老机构运行机制。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适时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合作经营,通过委托经营、股份制、租赁等形式,将公办养老机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化运作或将经管权依法委托非营利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经营。

 

  (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12.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兴办、承包经营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疗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13.完善医疗保险服务。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简化医保报销流程,方便老年人就医结算。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五)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14.拓展养老服务内容。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支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15.培育养老产业。加强规划引导,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培育一批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产业。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

 

  市、区财政按照老年人数量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总额50%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金融机构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提供优惠利率。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市、区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二)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落实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规定的用地政策,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疗慈善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国家、自治区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养老机构建设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物业、家政等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境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建立资金补贴支持政策。

 

  1.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1)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市、区财政按低收入老年人数核定购买服务补贴,用于低收入老年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2)对新建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市本级福彩公益金给予10万元建设资金扶持。对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依据建设规模、覆盖人数、服务效果等要素,按照“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资助。

 

  (3)扩大高龄津贴保障范围。在现行保障范围的基础上,津贴范围要逐步扩大到所有80岁以上高龄老人,并提高补贴标准,实现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两项制度的有效对接,使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4)提高老龄事业费标准。按照上年度老年人口的实际数量,市、区财政各按每名老年人5元的标准安排老龄事业费,用于宣传表彰等老龄事业工作。

 

  2.机构养老建设和服务补贴:

 

  (1)建设补贴。对社会力量新建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建筑面积按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计算,下同)6000元的建设补贴;对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的修缮补贴;对租赁房产开办的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的维修补贴。以上3类补贴,从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照3:3:4的比例分3年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享受财政补贴后改变养老机构用途的要追回已享受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区政府制定。

 

  (2)运营补贴。对社会力量举办并建成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按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张床位100—300元/月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3)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补贴。按照自治区推行的政府、养老服务机构和入住老人按照5:3:2的保费比例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公办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100%由市财政负担;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政府补贴部分自治区和区财政各承担50%。

 

  (4)养老护理员保障补贴。为解决养老护理员待遇低、招聘难的问题,对养老机构中已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护理工作2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 元、500元和9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市、区财政要按照自治区的具体方案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为养老护理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公办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100%由市财政负担;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按照政府、养老机构6:4的比例分担,政府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五)完善人才培养就业政策。

 

  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制度。教育、卫生、民政、就业、妇联等部门和乌海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利用取得办学和职业培训资源,培养养老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培养、培训费用由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给予补贴;失业人员通过参加上述培训并实现就业的,可按相关政策享受培训费补贴。完善就业优惠政策,鼓励毕业生特别是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逐步推行养老护理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建设。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六)加强行业监管。

 

  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内民政社福〔2014〕382号)等相关规定。按照自治区规定认真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运营、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审。按照自治区要求,上报养老机构数据,加强养老机构信息收集、储存、统计和分析。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开展评估。依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老年人的收入、家庭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估。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均须进行服务质量、养护等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贴。

 

  (七)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

 

  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提供养老服务,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都要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养老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抓好本意见提出的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落实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养老服务业全面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督促检查。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加大推进力度,定期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见实效。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推进意见;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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