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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4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区委、区政府,滨河新区、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3日

 

  

 

 

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4〕15号)精神,充分发挥全市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乌海市可利用土地面积小,城镇化水平高,人口居住集中,各种殡葬文化交融。近年来,全市党员、干部带头积极推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动广大市民积极响应,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一些丧葬陋俗又有所抬头,土葬特别是市外邻近地区土葬现象严重,遗体火化率下降;住宅小区搭设灵棚、鼓匠吹奏、抛撒纸钱等丧事活动扰民不断,严重影响城市文明形象;少数党员干部丧事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占地修葺旧土葬墓,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美丽乌海,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净化社会风气,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保证。各区、各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落实政策措施,加强教育引导,切实提高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责任感,努力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党员、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要求,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带头实行火化和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弘扬优秀殡葬文化;带头宣传殡葬改革,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党员、干部去世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区公德,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在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不搞迷信低俗活动。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自觉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

 

  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乌海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乌党办发〔2014〕2号),不得相互攀比、大操大办,自觉履行申报程序;自觉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二)坚持大力推行火葬。根据乌海市人口、交通、居住等情况,市辖区域面积全部确定为火葬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把推进遗体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力争使火化率稳步提升;除国家法规另有规定及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丧葬习俗之外,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必须实行火葬,在合法公墓内寄存安葬,不准乱埋乱葬或将骨灰装棺再葬;国家工作人员不实行火葬的,不享受丧葬费待遇,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积极鼓励生态安葬。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撒散、深埋等绿色生态节地安葬方式,推广以生态安葬为主的骨灰处理方式。坚决取缔非法公墓。在合法公墓内,逐步用可降解材料取代钢筋混凝土、花岗岩等石材建造坟墓,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建大墓、建豪华墓等行为;鼓励设立生态安葬墓区,推广可降解骨灰盒。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对选择生态安葬的,按照《乌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免除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乌民发〔2013〕85号)给予奖励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奖励补贴标准。

 

  (四)加强丧事活动管理。各区、各部门单位要把文明治丧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镇(街道)、文明单位和新农区建设考评范围。进一步加强全市居民丧葬丧事管理,城市群众治丧和悼念活动要在殡仪馆或集中治丧殡仪服务场所内进行,严禁在城区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沿街游丧、抛撒纸钱;严禁在禁火区域燃放鞭炮、焚烧祭品;严禁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打击丧葬骗财、敛财行为。党员、干部要大力推行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会、社区公祭等现代绿色祭扫形式,积极参与集中公祭先烈等活动,引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五)大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配合自治区集中开展乱埋乱葬和丧葬陋习专项整治行动,力争用l至2年时间,使乱埋乱葬现象得到明显改善,丧葬陋习得到有效治理,殡葬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消除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摆尸办丧、沿街游丧等行为。各区要把紧邻或楔入住宅区、城市扩展区、重要经济生产区内的历史土葬区作为整治重点,采取绿化遮挡、平坟迁坟、集中改造等多种形式加强治理,年底前提出整治方案。同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落实,确保取得明显成效。对市民办丧中的陋习,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对拒不听从劝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广泛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认知,以党员、干部的带头示范,引导居民自愿参与、配合整治行动。

 

  三、进一步完善推进殡葬改革的服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规划、改善服务设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加快编制乌海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乌海市生命纪念园修建性详细规划。乌海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要进一步明确殡葬改革的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乌海市生命纪念园修建性详细规划,要重点结合乌海湖建设和甘德尔山景区绿化美化工程,加快市殡仪服务处向生命纪念园的景观化转换,明确公益性质,提高殡葬公共服务水平。重点加强殡仪馆、治丧场所、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市民提供一个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场所。

 

  (二)加快殡葬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殡葬事业单位改革,承担行政执法的殡葬管理单位要与殡葬经营企事业单位脱钩,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必须分离。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逐步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经营性公墓和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单位实行市场化运作。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加快推进直属殡葬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理顺殡葬管理服务体制。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性公墓和殡葬服务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

 

  (三)完善殡葬救助政策。继续完善以城镇低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和农区“五保”对象、部分优抚对象为重点,以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以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政策,逐步实现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制度全覆盖。进一步推行骨灰公益生态安葬,对自愿选择绿色生态节地安葬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安葬费用。

 

  (四)加强对党员、干部治丧行为的监管。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教育和监管,明确党员、干部在推进殡葬改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将此作为党员、干部考核、评比等工作的一项内容。党员、干部的直系亲属去世后,要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或单位报告治丧情况。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电话举报、来信举报和网上投诉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凡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的,或对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的,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五)强化殡葬监管和行风建设。加强殡葬管理执法工作,民政、公安、行政执法、工商、物价、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履行殡葬执法职能,建立殡葬执法沟通协调机制。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大力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不断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重点治理殡葬乱收费,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六)建立殡葬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市、区财政要加大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殡葬经费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殡葬救助制度,推进殡葬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建设。林业、水务部门要对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范围内的植树造林和水土保持进行资助。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将火化设备的环保节能改造、技术革新列入重点扶持项目。

 

   四、着力营造有利于推动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奖惩,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二)落实部门职责。公安部门依法惩处丧事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加强对遗体运输车辆监管,坚决查处无牌车辆从事遗体运输。民政部门要健全殡葬行业规范,严格公墓审批程序,完善公墓年检制度,推动引导公墓向绿色生态方向发展;加强运尸车辆统一管理,规范运营服务标准和流程;加大对违规土葬的督查力度,协同人民法院健全和规范对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等行为的强制执行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党员、干部丧葬待遇业务时,要审核火化数据信息或相关单位提供去世人员火化证明(按规定允许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林地建坟和乱埋乱葬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建立殡葬事业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制度,落实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拓宽经费投入渠道;对骨灰撒散、树葬、花葬、河葬等绿色、生态、节地葬法实行政府补贴奖励。卫生部门要配合殡仪馆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在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鼓匠吹奏以及出殡抛撒纸钱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民生活的丧葬行为。林业部门要结合荒山育林和植树造林,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建设树葬、花葬等生态化公墓。工商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做好殡葬用品市场的规范和监管工作。物价部门要建立完善殡葬服务价格核定、调整和监管制度,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民族、宗教事务工作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指导少数民族、宗教场所和宗教界人士做好殡葬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也要根据实际做好本职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传播手段,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适当加大曝光负面案例力度,形成警示教育效应;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宣传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和文化,大力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以清明节和“殡葬行风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开展殡葬改革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营造良好氛围。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老年人协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做好团体内成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做推进殡葬改革的支持者和践行者。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将推动殡葬改革列入居(村)规民约,通过居(村)务公开栏、宣传册、宣传单、宣传标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引导、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摒弃封建迷信殡葬陋习,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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