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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对《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455T/2020-0300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政策解读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关于对《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成文日期: 2017-01-06 00:00:00 公开日期: 2017-01-09 10:00:3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对《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作者:民政局 来源:乌海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依据《乌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6〕92号),现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进行解读:

  一、对象范围

  将农区五保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统一为特困人员。 具有乌海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在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或证件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的户口册、身份证;

  3.个人银行卡;

  4.相关证明材料(残疾证等);

  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

  6.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表;

  7.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程序

  1.申请:镇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各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全部入户核查;经核实后,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拟纳入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各区民政局在审批前应邀请市民政局共同入户核查,同时确定集中供养事宜。

  各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特困供养人员的动态管理,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年进行一次入户检查,做到应养尽养,应退尽退。

  4.发放: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本意见实施后,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供养金,由市、区财政局按各承担 50 %的比例,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供养金,由各区财政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于每月(或每季度首月)10 日前发放到供养对象的银行账户或拨付专门医疗机构。

  5.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各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各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 16 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相关政策文件: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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