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严格执行自治区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1-06060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政策解读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乌海市民政局关于严格执行自治区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1-05-14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05-13 10:52:4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确保基本民生,做好困难群众兜底工作”要求,综合考虑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济增长幅度、财政保障能力,适当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提高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提高社会救助标准依据
依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综合考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报送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8号)“综合考虑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当地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按照自治区党委十届十三次全会确定的经济增长预期目标6%左右的增幅确定当地城乡标准”要求,提高我市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
二、社会救助标准制定过程
乌海市民政局经过调研分析数据,征求自治区民政厅、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市民政局合法性审查,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了《乌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报乌海市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的报告》(乌民函〔2021〕5号)。2021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乌海市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的函》(乌海政字〔2021〕2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1]25号),确定了全区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
三、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810元/月·人。
(三)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不变,为1600元/月·人。
(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1144元/月·人。
(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440元/月·人。
以上社会救助标准从2021年1月起正式实施。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