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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今年社会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9日 作者:民政局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9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今年我市将再次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其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80元提高到720元,每月提高40元;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600元,标准不再区分集中和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维持上年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为1047元/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为403元/月标准不变。

  新的标准从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将在6月底前由各区按照新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救助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今年新审批的按照资金发放月份补发。

  社会救助标准的提高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改善特困群众供养条件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做好提标工作,我市要严格执行审核确定救助标准,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的保障作用,持续推进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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