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
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①军队退役干部;
②退役士兵(士官);
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④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⑤复员军人;
⑥退伍红军老战士;
⑦残疾军人;
⑧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⑨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⑩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⑪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⑫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采集方法
信息采集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的方式进行。在各镇、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集中采集点。上述十二类人员,请于2018年12月20日前,在各镇、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具体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本、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立功受奖证书原件,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集中采集点进行申报采集信息。对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确实不能到集中采集点采集信息的,由家属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集中采集点进行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写清详细住址和联系电话,经确认确实不能到采集点采集信息的,由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上门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人员都需本人到采集点采集信息。请互相转告,按时申报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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